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正当性认定问题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aga123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1世纪,互联网行业蓬勃发展,互联网领域在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其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互联网领域新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是其表现之一,而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正是该种新型不正当竞争中重要的一类。实践中,由于没有专门的条款对该行为加以规定,法院多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对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行判断。为了顺应时代发展,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了“互联网专条”,但其对该种过滤行为之规定仍不明确,实践中仍需结合第二条之规定对该行为的正当性加以判定。从个案来看,法院援引原则性条款对该行为正当性认定的构成要件和判定标准不尽相同,引发了诸多争议。综上所述,本文拟结合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对该行为的正当性认定进行探讨。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对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概念及其正当性的认定和界定进行阐释,并引入实务中网络视频广告过滤纠纷之典型案例——腾讯与世界星辉公司一案,阐释该案的始末,并结合两审法院的判决,梳理其关于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认定的要件,进而分析两审法院裁判结果迥异的原因。第二部分,通过对现有的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的相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其援引的法律法规、裁判路径和裁判结果,进一步归纳司法实务中现行的对于该类案件的一般裁判规则。该部分最后一节将通过对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互联网专条”进行评析,主要阐释其对于该类案件在正当性认定中存在的局限以及原则性条款适用的空间。第三部分,着重分析现阶段实务中对于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认定现存问题的表现及原因,前者主要体现为法院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以及陷入权益侵害式判断模式;后者主要体现为既有商业模式过度保护,对各方主体利益考量不清晰以及对技术中立原则考察不足。第四部分,主要结合第三部分提出的问题提出网络视频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认定的推进路径进行阐释,一方面,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下正当性认定的要件,另一方面,确立认定中需重点考量的要素,包括重视对行为本身的判断,避免对既有商业模式的过度保护以及重视技术中立原则。
其他文献
在党的十九大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发展中更基本、更深沉、更持久的力量。”促进我国的文化对外贸易,让世界了解蕴含着独特中国文化的优秀文化产品,无疑是彰显文化自信、提升文化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取决于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是否强大,我国文化产业的竞争力可以从我国的文化产品出口情况看出。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报告,2013年中国文化产品出口总值达601亿美元,中国超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不仅推动了共享经济这一新型经济形态的出现,其与各行各业的融合也成为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约车作为互联网技术和传统巡游式出租车行业的融合体,迅速成为了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在网约车特殊的经营模式下,传统的信息不对称在交易各方之间表现得尤为突出。网约车消费者作为接受网约车出行服务的主体,在面对实力强大的平台机构时,往往因信息劣势而处于更为弱势的地位。有鉴于此,知情权的保护对于网约车消费
心肌肥大是一种机械负荷代偿反应,在长期的压力过载、高血压、瓣膜病等病理条件刺激下,最终会发展成为心力衰竭甚至导致死亡。因此,深入研究心肌肥大发生的分子机制,对于开发新的靶向药物、治疗及预防心肌肥大和保护人们的健康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际意义。NHH1是一类新的b HLH转录因子,实验室前期结果证明:NHH1在多种组织中表达,且在心脏组织中的表达水平较高;RNA干扰在斑马鱼中敲低NHH1表达导致心室和心
自2008年北京奥运会至今,中国乒乓球队获得了奥运会乒乓球项目所有可以包揽的奖项,中国乒乓队的发展也达到了鼎盛时期,在世界乒坛一家独大。国际乒联为了使乒乓球运动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更均衡、全面的发展,决定在2020年东京奥运会乒乓球项目增加除男女单打、团体外的第五个项目——混合双打,并且规定每个参赛协会只能报名一对组合,希望以此来打破中国对奥运会乒乓球项目金牌的垄断。这个决定使得以往被各国乒乓球队忽视
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进程中,一些泡沫和市场崩溃事件总是接连不断地出现。很多金融危机和市场崩溃事件的一个相同特征是价格飙升之后的暴跌,资产价格上升的速度越来越快,造成不可持续的增长和市场崩溃。随着泡沫的破灭,资产价格会经历一个大幅修正后回到基本价值,这就是尾部损失发生的过程,金融危机和股市崩溃也是尾部风险的一种形式。尾部风险意味着股票市场有很高的可能性发生大幅下跌或极端损失,会造成证券资产或资产组合的
基因编辑的出现,使得科技对人们的影响从衣食住行逐步延伸到人的生命层面上,其自从问世以来便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在反对者看来,其对伦理和秩序可能带来的,诸如对人的自然性的摧毁、对人权的侵犯等的风险可谓让人“谈虎色变”,但法律层面的回应明显具有滞后性,其背后的理论依据更是并未达成一致。目前国内外学界大体从三种思考进路即福利论、人权论及反尊严论对人类基因编辑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福利论和人权论并不否定
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平衡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十分重要。但,辩方与享有强大的国家机器支撑的控方相比,具有天然的劣势。为实现控辩的平衡,各国均通过立法对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予以明确,提高辩方的防御能力,以对抗强大的控方。被追诉人除了享有自我辩护权以外,还应该享有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和取得法律援助指派律师辩护的权利,但受委托辩护的资金和法律援助的条件限制,很多被追诉人无法得到专业律师的帮助,无法有效对抗控方。为解决
一个国家的发展紧系于教育的发展,而振兴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师。在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对教师队伍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也对全党全社会尊师重教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需要的是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人才,教师队伍建设与完善也是迫在眉睫。体育师范生作为我国体育教师团队储备力量的来源,对我
在互联网与高技术的双重助力之下,数据正深刻地改变着我们这个时代的交互方式与商业模式,成为企业,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之间重要的生产要素与核心竞争力。但随着商品经济的自由发展,一些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断涌现,互联网领域的数据纠纷问题亦引起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但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对于数据纠纷问题的解决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范作为指引,对此相关机关主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一般条款进行解决,但该条文
根据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并参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做法和《证券法》,得出结论。同时,借鉴域外立法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就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具体而言,本文从四个部分出发,逐一讨论我国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对应的改进措施。第一部分,关于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信息披露的基本阐释。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