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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犯罪是一种新的犯罪类型,是各种经济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派生物,作为一种国际性犯罪,洗钱犯罪的危害性逐渐引起了我国立法者和刑事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近年来,毒品、走私、贪污等犯罪现象日趋猖獗,随之而来的后续的洗钱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也日益增大,因此有必要对洗钱罪进行深入的分析。我国是一系列反洗钱国际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1997年刑法中也设立了洗钱罪罪名。但是我国洗钱罪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导致司法实践中洗钱罪往往难以认定。本文从洗钱的辞源分析入手,通过对洗钱犯罪的危害,形成了一个关于洗钱犯罪的概括性认识。随后对比各种洗钱罪的概念,形成洗钱罪的基本认识。然后通过对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洗钱罪的认定等内容的分析,对比我国现行立法以及实践中关于洗钱罪的内容,指出我国洗钱罪立法中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几点完善的意见。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洗钱概述,对洗钱一词做了简要的辞源分析,然后分析了洗钱犯罪的危害。第二章,洗钱罪的概念,介绍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三章,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从客体、主体、客观、主观方面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四个方面入手,分别具体分析了各要件中存在争议的理论要点并提出了笔者的观点,为进一步深入分析和完善我国的反洗钱刑事立法奠定了基础。第四章,洗钱罪犯罪形态讨论,主要分析了洗钱罪的着手,既遂,中止的判断。第五章,洗钱罪的认定主要论述了洗钱罪的认识错误问题、数额问题、是否经过上游审判问题以及洗钱罪与类似犯罪的区别,希望通过对洗钱罪的认定形成司法认定中有关洗钱罪的正确认识。第六章,我国洗钱犯罪刑事立法的不足与完善,指出了我国现行立法中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范围过于狭窄,客观行为方式方面规定过于狭窄和主观方面规定不够全面等三个方面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将上游犯罪扩大至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犯罪,将客观行为方式扩展至《联合国禁毒公约》规定的七种具体行为方式,主观方面增加过失洗钱罪。在结束语中,本文回顾了洗钱罪难以适用的现实,并展望了完善的反洗钱法律机制的构建。在研究如何控制与预防洗钱以打击上游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问题上,我们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