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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商事仲裁的研究可以说浩繁如烟,破产及其域外效力亦是法律写作中常见之议题。然而国内少有学者对两者之间的碰撞作详细探讨。仲裁与破产很难和平共处,它们之间的冲突是由两种法律制度迥然相异的目的和基础理念所导致的。仲裁是一种基于当事人意愿的非官方争议解决方式,以意思自治为基石。与之相反,破产程序重视债权人之间的平等、各种权利诉求的集中处理、挽救破产方、高程度的国家控制、透明及可靠的程序、法定的有序财产分配和授权。当事人破产对仲裁的影响错综复杂,由于不同国家存在各种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破产制度的形成和解释必然会依据各国不同的环境而有所不同,因而只能通过比较法分析和阐述冲突的主要方面。本文共有四个章节。第一章讨论破产相关事项争议的可仲裁性,着重关注那些在决定破产相关事项可仲裁性时通常被仲裁庭和各国法院纳入考虑范围之相关因素,如核心与非核心争议之划分。并结合中国实际分析可仲裁性之趋势。第二章研究一方当事人破产对破产前已签订之仲裁协议/条款的有效性的影响以及破产法院是否会尊重仲裁排除法院管辖原则继续执行该等仲裁协议。主要探寻该问题的一般原则,其中对美国特殊及丰富的司法实践将会给予详细的分析。破产对正在进行中之仲裁程序的影响则在第三章中进行阐述,重点为仲裁程序自动中止的适用问题。第三章亦包括当事人破产可能引发的正当程序与公共政策问题,并从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思考。本文第四部分则对跨国环境下的破产承认和法律冲突问题进行了论述,即当国际商事仲裁在或拟在某一国进行而一方当事人之破产程序在另一国启动之情形。对欧盟相关法律、联合国示范法以及相关典型案例之分析,探讨不同的识别方法如何影响冲突规范之适用,最终导致法院对与破产程序平行之仲裁效力产生截然相反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