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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向社会不特定主体筹集闲散资金,并将筹集所得的资金投向不成熟的创业企业,为其提供股权资本,并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在创业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来收取高额中长期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企业技术研发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由于科技研发风险大、时间长、成功率低,使得创业企业很难通过传统渠道获得资金支持,因此,需要通过创业投资来筹集社会资本。创业投资为创业企业提供了融资渠道,它对我国高科技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创业投资的发展又受制于现行法律制度不完善等诸多因素,其中,最严重的障碍莫过于创业投资所得的双重征税。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制和有限合伙制两种。现行的创业投资企业以公司制为主,有限合伙制为辅。以公司制为主是由我国公有制经济为主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而信用体系不完善、专业的创业投资家和成熟的投资者缺少等原因则导致了有限合伙制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数量较少。我国的创业投资发展遭受着所得税双重征收问题的困扰。企业所得税法未赋予创业投资企业免税资格,导致创业投资企业需要就其从创业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创业企业已经就该部分投资收益缴纳了企业所得税,且创业投资企业在向投资者分红时,投资者还需就其投资收益缴纳所得税,这就使不同主体对同一来源的所得进行了重复纳税。虽然有限合伙制的创业投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由于这种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在我国占比较小,所以大部分公司制创投企业仍面临着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收。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长周期、低成功率等特点,这极大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加上双重征税问题,投资者更是不愿将资金投入创业企业,这就使创业企业面临着资金短缺的问题。解决双重征税问题需要统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免税主体资格。创业投资的扶持对象为创业企业,而创业企业所从事的高新技术研发事关我国核心竞争力的提升。税法的公平性原则也要求对不同形式的创业投资企业给予相同的税收待遇。因此,要通过修改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赋予创业投资企业免税主体资格,并允许创业企业将实际已分配利润进行税前扣除。仅仅解决双重征税问题还不足以吸引社会众多的投资者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还要加大创业投资多方主体的所得税收优惠力度。如降低创业投资的所得税税收优惠门槛;增加创业投资税收激励条款;税收优惠兼顾研发过程与研发结果等。通过双重征税问题的解决及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促进创业投资快速高效发展,从而为创业企业融得更多资金,推动高新企业研发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市场化,提升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核心竞争力和综合国力,加快我国从科技大国向科技强国迈进的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