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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定于1989年,构建了我国“民告官”制度的基本规则,近三十年来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的发展,行政诉讼法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其中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供暂时权利保护不足便是问题之一。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作为行政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内容,发挥了在诉讼程序过程中提供暂时性权利保护的作用。因为行政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即使当事人诉诸司法救济,但是行政行为并没有停止执行,而通常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严格全面的审查,这就容易导致诉讼期限的漫长。因为时间的延宕极易导致行政诉讼原告虽然获得了胜诉的裁决,但是行政诉讼原告的权益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已经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且损害不可恢复,该胜诉判决因此将会失去实际意义而成为一纸空文。为避免上述不利局面的出现,许多国家在行政诉讼法中构建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肯定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与通常诉讼程序在价值上的区别。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法中均处于重要的地位,而在我国行政诉讼法体系中一直以来均未能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这与客观上暂时性权利保护制度所具备的重要价值不相符合。本文从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概念入手,首先探究了其内涵及其共同的要素特征,然后讨论了其法理依据及其重要的价值意义,肯定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行政诉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以比较研究的方法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两个组成部分(不)停止执行和保全程序分别加以研究,主要探讨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暂时权利保护制度中(不)停止执行和保全程序的具体制度构建、审查标准和审查模式,分别从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两方面重点结合德、日等国家的相关制度予以讨论,认为这些国家的制度构建对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接下来在第三部分重点分析了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内容,讨论了目前我国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规定的具体内容和立法规定,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和理论瓶颈。最后,针对目前我国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认为应当细化停止执行制度审查标准,结合行政诉讼法的特征完善财产保全制度并合理扩大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