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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是人才资源的重要聚集地,担负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双重责任。长期以来,事业单位为我国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事业单位体制主要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一体制也不断暴露出一些弊端。在事业单位体制改革中,事业单位的主体地位和发展方向等问题都没有很好地解决,需要在理论上进行突破。事业单位的改革过程中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对法学领域的研究进行了丰富,也提出了挑战。本文从行政法角度着重探讨和分析了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问题。传统行政法理论中事业单位的法律地位限于行政主体种类之一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行政管理的“被管理者”。这种传统定位显然不能解释和解决事业单位在理论及实践中面临的种种问题,既不能把事业单位所有的公共权力行为纳入到行政法调整范围当中,也不能反映出事业单位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互动关系。本文在对事业单位概念、特征、范围、种类及功能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进行重新分类,结合目前国际上对第三部门相关研究的成果,对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对事业单位的定位进行了反思,在对行政法学中相关概念(如公共行政、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的内涵及外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不同于传统理论的观点。本文主张改进我国传统行政法学中的行政主体理论,建议从公共行政的实质意义上界定行政主体的内涵及外延,并在此基础上分类研究不同种类事业单位的行政主体地位。此外,针对目前行政法学对行政相对人理论的忽视,本文建议对行政相对人的相关理论予以足够的关注,并对目前事业单位的行政相对人地位进行了重新审视。遵循本文的基本脉络,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事业单位概述。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概念,其产生与发展都极具中国特色,体现出较为浓重的行政色彩。本部分首先介绍了事业单位的历史发展进程及其概念的演进过程,事业单位的特征以及与其它组织的比较,事业单位的范围以及目前的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问题,并把现行体制下的事业单位重新分为四类。其次,本文介绍了目前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关于事业单位的规定,指出在较高位阶的法律层面对事业单位的进行法律规制的缺失问题。再次,本文结合目前国际上对第三部门问题的研究现状,探讨了事业单位与第三部门的关系,指出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分类研究要结合第三部门研究的相关理论成果,借鉴其先进经验。最后,本文分析了事业单位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所体现的积极功能。第二部分是分析与反思我国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对事业单位的定位。传统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