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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中国社会正面临着一个艰难的转型期,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伴随的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对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造成巨大的冲击。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原本处于沉寂状态的农村房屋买卖市场进入一个相对的活跃期。大量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去寻找发展机会,造成越来越多的农村房屋闲置,现实中一些村民便以出卖的方式转让自己的房屋,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日渐增多。购买主体由以前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展到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甚至扩展到城镇居民。而近年来国家加大对农村的城镇化改造和一些大型工程的兴建,一些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补偿问题。补偿数额往往较高,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且房屋交易中涉及物权中比较敏感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在巨大利益的驱动下,原先的出卖人会以各种借口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房屋的所有权,买受人当然不会答应。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不断,交易双方的矛盾日益凸显,农村生产生活关系受到冲击。根据目前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是有主财产,为农村村民所有,是完全物权,农村房屋是建立在具有福利性的集体土地之上。宅基地是我国特有的用益物权,不同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民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一旦交易房屋集体上地就会受到处分。目前我国法律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相关问题规定的较少,发生纠纷后司法机关处理起来没有统一立法规范的指导,出现了各自为政的现象。同案不同判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此问题的处理法学界也处于一种混乱的状态。司法的权威受到很大的削弱。据统计,近年来我国的类似纠纷数量呈现出一个飞速增长的态势,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律调整此类民事关系的严重滞后性和模糊性。再加上各地政策对此类问题规定的不一致性,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上困难重重。《宪法》规定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人人平等的,可是在处分自己房屋这一权利上,农村公民和城市公民却由于法律规定问题而明显出现不公平现象。城市公民可以对自己的私有房屋自由处分来获得经济利益,农村居民却只能眼睁睁的看着自己的房屋变成“死产”,即使交易了自己的房屋,在漏洞百出的农村房屋交易市场,权利人的利益也很难得到保护。本文在大量参阅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农村房屋交易问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旨在找出矛盾产生的背景、根源,为解决矛盾提供一些建设性的意见,以此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