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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使刑法理论界对于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的激烈论战暂时得以平息,但由于我国刑法修订的仓促性、客观社会现实变化的迅速性、复杂性以及理论研究的不充分,更多有关单位犯罪的疑难问题不断暴露出来,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学者对此进行探讨研究,其中,屡次实施犯罪活动的单位能否成立累犯就是问题之一。近几年,很多学者开始关注单位累犯问题,并进行了大量的探讨研究,提出了很多独到的见解。在本文中,笔者在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单位累犯问题进行理论分析,认为目前我国刑法并未确立单位累犯制度,这是我国刑法的一大缺憾,无论是在理论逻辑上,还是客观现实需要上,都应当构建单位累犯制度,笔者对如何确立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与处罚等问题进行了系统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单位累犯实然性研究;第二章,单位累犯应然性研究;第三章,确立单位累犯的立法构想;第四章,单位累犯的认定与处罚问题。第一章是关于我国刑法是否规定了单位累犯的研究。笔者首先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存在的实然肯定说与实然否定说两种观点,并支持实然否定说,分别针对单位普通累犯和单位特殊累犯提出了相应的理论依据。第二章是关于我国刑法是否应当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研究。笔者介绍了理论学界的应然肯定说与应然否定说,并分析认为确立单位累犯制度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第三章是关于确立单位累犯制度的立法构想。对于单位普通累犯,从刑度条件、罪过条件、时间条件三方面进行分析,对于单位特殊累犯,则重点从可构成特殊累犯的犯罪类型上进行分析。笔者并对单位累犯的条文设计提出了自己的具体建议。第四章是关于在单位累犯认定与处罚时可能遇到的一些特殊情形的分析。重点对单位发生变更、单位中的人员发生变更、自然人累犯与单位累犯如何界定等情形进行了探讨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