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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长足进步,特别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及其带来的巨大商机,使得竞技体育在我国的商业价值和经济价值越来越明显。竞技体育技战术的发展增强了竞技比赛的竞争性,运动员的身体对抗性和高度的风险性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的辅助则增强了竞技体育的观赏性和吸引力,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此同时,竞技体育中却伴随着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产生,出现了违反体育职业道德甚至触犯法律的行为,有些个人或者团体为了各种利益不断挑战体育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而且越显繁多复杂的趋势。本文期望通过相关资料及研究成果的梳理,弄清什么是竞技体育犯罪,根据竞技体育行为的违规违法严重程度来确定竞技体育活动中的行为哪些属于竞技体育犯罪;努力探寻竞技体育犯罪者的各种原因,从法律的角度探索竞技体育犯罪的解决机制,督促完善体育法及其相关法律体系建设,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解决我国竞技体育犯罪行为,为我国的体育事业健康顺利发展扫除障碍,提供合理化建议。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原因主要表现在:1、体育法制建设不完善,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体育领域内的很多法律关系还没有相应的法律可以进行调整,存在着大量的法律空白;2、司法机关难以介入体育,执法机构不健全,刑法适用困难。竞技体育运动的专业技术性较强、行业特殊性明显,缺乏完善的侦查手段;3、刑罚打击力度弱化,行政执法不严,处罚普遍偏轻。我国法律对竞技体育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弱,使得违法所付出的代价小于其获得的利益,从而对竞技体育犯罪起不到制约作用;4、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监督主体、监督对象、监督方法都显得单一,且偏重突击检查而忽视经常性监督,偏重对实体法监督而忽视对程序法监督等现象;5、法律意识不足,法制观念淡薄。体育界和法学界尚且对体育犯罪行为的认识不足,人民大众对竞技体育犯罪现象的认识就更少;6、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新的思想观念影响着一些运动员、教练员、体育从业人员,他们在思想上对竞技体育的价值目标发生了变换,抛弃了体育健身娱乐的本质,将在竞赛场上获胜作为谋取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利益的最佳时机;7、不良社会风气。社会上形成了普遍的贿赂心理,并外化为行动习惯。这些社会腐败现象成了某些运动员、裁判员效仿的榜样,部分体育从业者经不起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诱惑,在竞赛中进行“竞赛交易”;8、竞技体育商业化。竞技体育商业化的快速发展使得竞技体育成为一种赚钱的工具,体育处于商业的辅助地位,成为资本的附庸;9、体育管理体制落后。竞技体育商业化、产业化、联赛制的发展都与计划经济时期的国内体育环境大不一样。根据我国竞技体育犯罪原因研究所得出的结论,结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四个方面对我国竞技体育犯罪的法律解决机制进行研究。提出建议:1、有法可依,完善体育法制建设。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竞技体育犯罪法律立法的基本经验,健全体育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督促刑事立法,增强法律的威慑力;2、有法必依,健全司法介入机制。加强司法主动介入,区分司法介入竞技体育纠纷范围,体育部门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动机制;3、执法必严,规范司法运作。充分运用现行法律制度实施打击,但要注意刑罚的适用,坚决严厉处罚;4、违法必究,加强法律监督。要建立体育犯罪的监控档案,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建立竞技体育犯罪举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