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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害名誉权是一般侵权行为,但在其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人认为新闻人无视法律,新闻人抱怨法律人不懂新闻,权利纷争愈演愈烈,这正显示了新闻侵权具有一般侵权案件难以类比的特殊性、复杂性,即在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中,渗透着媒体特有的运行规律。新闻侵害名誉权属于新闻学界和法学界的边缘领域,涉及宪法、人格权法与侵权法的交叉问题。本文从一则新闻学界和法学界争论意见较大的“毒毛巾”案出发,进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全文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介绍了新闻侵害名誉权认定过程中的理念,即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之间的冲突与平衡。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平衡各种利益关系。就新闻侵害名誉权而言,其体现的是平衡新闻媒体的新闻自由与受害人的名誉权之间的利益。首先简介了我国新闻自由的社会权力属性以及名誉权的保护;其次就两权的冲突实质加以深层次挖掘;最后评析国内外关于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模式后,提出:两种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要先验地确定何种权利应具有优先保护性,而是需要设计一套合理分配两权的新闻侵害名誉权认定制度,即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
第二部分细化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本文最大特点是,尽可能完备地收集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闻侵害名誉权代表性案例,并对之进行了类型化处理。首先,论证特定入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分别阐述了自然人、公众人物、人造美女、犯罪嫌疑人、死者、法人的名誉权受损害的事实;其次,对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8条第2款和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9条第2款进行解读,重在对“内容失实”与“评论不当”进行厘清,之后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四种难点案例进行类型化处理;再次,界定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主观过错,在故意侵权方面,引用“纸馅包子”案说明新闻侵害名誉权与侮辱罪、诽谤罪的界限,在过失侵权方面,提出新闻媒体负有审查核实义务和持续关注义务。
第三部分探讨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事由,与新闻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相衔接,共同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认定。由于新闻报道要求时效性及保障公众知情权,这使得新闻侵权中产生了一些特殊的抗辩事由。首先对学者提出的22个新闻侵权抗辩事由提出质疑,指出:与新闻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相对应,新闻基本真实和公正评论两大事由足矣!在真实性的判断中,针对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8条第1款,我国应建立尊重新闻规律的“新闻基本真实”的真实性认定标准。在公正评论部分,主张我国有必要引入普通法的公正评论,以1998年《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为切入点,探讨该抗辩事由在我国法律制度下的准确定义及适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