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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研究的对象是挪用公款罪司法认定所遇到的法律解释适用、供其他单位使用、以贪污论处、罪数形态、多次挪用性质及数额认定等五大疑难问题。本文研究的意义及创新之处在于运用现行理论界对挪用公款所进行的研究成果,同时结合本人在三明市检察机关从事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所涉及的挪用公款案例,全面分析挪用公款罪上述五大司法认定疑难问题,并一一作出相应解决,且尽量做到条理清晰、说理有据。本文基本研究内容有五部分:第一部分是挪用公款罪法律适用问题,对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三机关所制定的挪用公款解释一一阐明、评析,并根据从旧兼从轻等原则,得出对于全国人大立法解释所规定的行为在解释前发生不适用立法解释,不得以挪用公款犯罪认定,构成其它犯罪的,只能按其他犯罪处理的结论;第二部分是“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定性问题,对理论界存在的否定说等三种观点及理由进行评析,并从个人使用的本质特征及打击犯罪需要说明本人对此所持的观点是区别说,同时用案件实证的方式论述在“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既谋取个人利益又谋取单位利益”行为认定处理的归责原则也是区别说;第三部分是“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认定问题,重点分析论证“挪用公款巨大不退还”和“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是否以贪污认定两大问题,并在分析理论界观点及理由基础上从贪污和挪用犯罪本质特征角度说明本人对上述两问题所持的观点是前者不宜以贪污论,后者应认定为贪污;第四部分是挪用公款罪数认定问题,重点阐述了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以及个人决定将公款归其他单位使用从中收受贿赂两类行为的罪数问题,并用阐述分析理论界现存观点及理由和案例实证方法说明前者本人的观点认为要区别对待,只有一个概括犯意的,只能择一重罪处罚,先后有两个犯罪故意的应数罪并罚;后者是对于收受贿赂的,应当数罪并罚;第五部分是“多次挪用公款”认定问题。性质上,主要用案例实证比较分析方法论证了“多次挪用公款”作为量刑加重情形,应当是犯罪特征;数额认定上,主要通过评析理论界存在的六种观点来得出本人对“多次挪用公款”数额认定应采取的具体规则:应分成四种情形,并在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所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是比较分析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本论文的结论是对挪用公款司法认定五个疑难问题要采取理性平和的方法,尽量在保障人权和有效打击挪用公款犯罪方面取得平衡,确实做到不枉不纵;希望经过本人的粗浅分析,统一挪用公款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使现有法条适用合理,防止相同或相似案件不同判,以期能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使罪名认定更加合理、准确,确保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