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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立体的方式对土地进行利用,在世界范围内已经成为普遍趋势。在物权法领域中,空间利用权是一种在对土地的利用由平面向纵向发展变化中产生的新型权利类型。目前,空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相继建立,而在我国,这一领域很少触及。我国学界对空间权的相关研究也十分匮乏,尤其是对空间权的一些理论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空间权是来自于土地所有权,在空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时,由于他人须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或工作物,土地所有权人将空间利用权让渡给他人,由他人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这与地上权的来源是相同的。由此可见,空间权在性质上并不是一项单独的用益物权,而是对一定空间上所设定的各种权利类型的抽象概括。目前,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对土地资源越来越多的需求和人口的迅速增长使得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日益凸显,供需两方面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人们将视线转移到了地上、地下的立体空间,在对空间的利用越来越广泛的情况下,使空间权与土地权利发生了分离,在地上权之上、之下均可以有不同的权利主体,这种与地上权的冲突促使了空间权制度和立法的产生。当今世界,空间权及其相关制度已经普遍在很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空间权的一些理论问题和相关法律制度还没有被统一化。比如空间权的概念与性质、空间权的客体、空间与土地的关系等问题也因为各国土地制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目前,我国也已经普遍存在对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但是却没有有关空间权的立法,这有悖于社会的发展趋势。我国物权法在用益物权章节中规定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①,这对我国空间权法律领域来说有着跨越性的意义,标志着空间权在我国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开始了运用法律和规范对空间权加以规定和限制的新时代,不得不说是对空间权立法上的重大突破。空间的立体开发与土地的平面开发是不同的,因此,不能将空间的开发利用纳入到土地的开发利用的规则中来。因此,完善空间权的相关法律制度显得迫在眉睫。然而,我国物权法仅仅用一个条文来概括显然达不到实际使用的要求,因此,我们要结合各国的空间权立法来创立适用于我国的空间权制度,使得我国空间资源的利用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