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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时时刻刻都要面临来自自然或社会的各种各样的危险。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人类不断抵抗风险的历史。保险就是人类为抵御风险而创造的制度。保险集合多数个人组成一个危险共同体,于成员发生事故时,提供经济上的补助,分散并消化其危险。保险不但能够保障危险共同团体成员的生活安定,免除经济上可能导致的困境,而且可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和谐与进步。我国保险业正处于发展的初期,保险行业的运作不太规范。保险人常常凭借其经济实力和缔约能力的优势地位,利用法律的漏洞,通过格式合同,滥用其合同解除权,以达到逃避其赔偿责任的目的。这种情形的存在无疑增加了投保人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使投保人“有险而无忧”希望的落空,增加了社会纠纷,同时降低了保险人的诚信度,影响保险业的发展。为了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本文旨在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进行较为深入、系统的研究,为理论界和实务界提供理论参考。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介绍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基本理论。具体阐述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概念、特征,并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立法原则进行了说明。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理论渊源是合同解除权。契约自由这一合同法基本原则要求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的履行,当事人的期待利益不能实现。合同解除权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定的补救措施,通过单方解除合同,“逃离”不能实现期待利益的合同。第二部分探讨了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各国法律设立保险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合理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条件,能够规范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条件分为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本文对法定解除条件和约定解除条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评析。第三部分分析了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及解除权行使的阻却。分析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不难看出我国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效力的特点:由人身保险合同或财产保险合同而决定有无溯及力;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而决定有无溯及力。弃权与禁止反言是基于衡平法的公平原则而产生,是阻止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的重要制度。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本文借鉴英美法中的相关规定研究弃权与禁止反言制度。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保险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对我国保险法的保险人合同解除权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通过对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研究,旨在限制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联系实际进行学理探讨,使保险法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作用,促进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