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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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 201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主体更加丰富和多元。地方政府规章作为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涉及领域广、对地方行政工作指导性强、对民众生活影响直接的特点,但因政府规章出台速度相对较快,规章数量较多,适时修改、废止很有必要。立法后评估是对法律质量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在检验法律法规实施效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政府规章运行过程中,立法后评估活动承担着检验规章立法效果与实施效果的功能,为法律规章后续的立、改、废提供着依据和信息,从而有助于法律更好的发挥效用。
  开展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符合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立法要求,符合法治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由于社会实践的复杂多变和认识的局限性,规章制定者往往难以预料规章实施后的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借助立法后评估对规章及其实施效果进行检验和后续的矫正。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实践经历了由个别试点到普遍开展的过程,到目前已有较多省市政府开展了规章立法后评估活动,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逐渐走向规范化和常态化。本文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理论与实践角度进行探讨,对完善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提出观点和建议。文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对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核心概念与基础理论进行论述分析。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及其相近概念进行辨析,以求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形成明确区分界定。对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的理论依据进行探索,从理论角度寻找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的来源和脉络。对开展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的功能进行探究,发掘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开展的必要性和价值。
  其次,对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现状进行探讨。通过研究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立法情况与实践发展现状,总结归纳出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运行过程中主要存在评估主体比较单一、评估对象的选择范围较为随意、评估标准相对模糊、评估方式缺乏科学性、评估结果的运用缺乏成效等问题,并深入分析探求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缺乏统一完备的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法律规范、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运行与责任监督机制尚未健全、社会缺乏对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视以及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研究不足等方面。
  最后,对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的完善路径进行分析讨论。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和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先进省市的做法,根据我国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思考完善对策,针对性的提出了具体解决方案:颁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法律规范、加强评估主体多元化建设、确定合理的评估对象选择范围、规范评估标准的构建、提升评估方式的科学性、强化评估结果的回应、建立地方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通过解决对策的提出以求对地方政府规章后评估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产生些许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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