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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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的功用越来越大,已经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个人信息的经济价值也与日俱增,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商家进行盈利的商品。然而,个人信息被当作商品进行交易的行为严重的侵犯了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也扰乱了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虽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罪,把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纳入到了刑法规制的范畴内,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含义给予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其认定困难重重。本文以“刘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为例,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即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一定的研究。全文共约20000字,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案件的基本情况。首先,通过案由、案情介绍、控辩双方的分歧意见三个方面对“刘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的介绍;然后,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提炼出“手机定位信息是否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即公民个人信息”这一争论焦点。第二部分着重于本案争议焦点的相关法理分析。此部分是本文的理论基础部分。首先,通过对我国刑法规定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不同理解的解析,得出刑法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指任何符合要求的公民个人信息的结论;其次,在比较分析国内外关于界定公民个人信息诸多情况的基础上,总结出公民个人信息应该具有的特征,进而采用分析归纳的方法,得出“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再次,对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上述信息”进行分析,道出其存在的特殊情况;最后,阐述判断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第三部分对本案进行具体分析并得出结论。本部分是在结合第二部分法理分析的基础上对本案的争论焦点展开分析,得出“手机定位信息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个结论,赞成检控方所持观点,支持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从本案中得到的启示及完善的建议。通过对“刘某某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案”的分析,得出在认定犯罪对象时要抓住其本质特点和坚持目的解释的方法这两个启示,并提出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对认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犯罪对象进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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