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民商法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规定,采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研究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民事赔偿三者之间的关系,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存在的不足,力图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法律法规,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比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关系。在分析两种保险区别的基础上,明确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前后两种保险的具体界定。通过比较两者的具体规则,指出两种保险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但在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分担风险方面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功能互补,因此在立法时要完善有关规则,正确协调两者的并存关系。 第二部分分析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民事赔偿的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是在民事赔偿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本质上依然属于民事赔偿制度的范畴,其积极作用在于强化了民事责任的赔偿功能,减少了社会总成本。民事赔偿制度是保护受害人的最后屏障,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也存在诸多区别。通过分析,指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也具有替机动车主分散风险,更好地实现民事责任目的的作用,与强制责任险的国家强制性不同,其是机动车主为减少风险的理性选择。文章还分析了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民事赔偿在请求权行使和赔偿顺序等方面的区别。 第三部分研究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民事赔偿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济时的规则,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护的受害人范围,指出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人员和被保险人,均不受被保险人所投保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保护。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属在内的其他人员,只要发生事故时位于机动车外部,均可请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责任保险理赔。文章还就受害人对保险公司求偿权的债权性质进行分析,明确权利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比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民事赔偿在赔偿范围、赔偿顺序上的关系,并分析了现行规定的诸多不足。对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追偿权的性质、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及各自存在的问题,文章也分别进行了分析与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