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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个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即形成了纠纷。受到各方多层次因素的影响和控制,国家机器逐渐取代了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传统和社区习俗,在这些地区进行意志影响和政治控制。尽管这样,国家的权力之手仍旧无法触及到类似农村地区的每个角落,在这些地区,国家正式的法律解纷制度仍旧无法发挥作用。所以,在少数民族地区,不同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因素,民族纠纷的产生频繁,这就促使非诉讼解决方式的发展和完善。通过正式的法律体制的规范作用以及非讼方式的相结合运用,力求在最小的成本下和平、公平解决民族纠纷,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繁荣发展。本文主要是在民族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内容的创新为基础上,从少数民族纠纷的类型,原因和现状的角度出发,根据我国对少数民族采取的各种民族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同时结合了当代国际上对民族纠纷等一系列问题有所行动的美国,澳大利亚和俄罗斯等国家的民族政策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对我国民族纠纷的合理解决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最后,经过上述分析,在现有的少数民族地区的纠纷解决制度的基础上,找出问题和差距,思考得出更加完善和合理的法律途径。全文分为五个章节,从研究民族纠纷的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展开,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民族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及现今我国少数民族发展的特点开题,分析了我国少数民族的现状,总结出我国少数民族的特点,分别是地域性、封闭性、民族性、宗教性的性质。从此种性质的民族现状角度出发,对比了民族纠纷和其他类社会纠纷的区别,界定出力民族纠纷的内涵和类型,并对其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产生民族纠纷主要原因在于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信仰等上的区别和差异。由此在共同的社会生活中,会因为各种利益纠纷而产生。其次,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民族纠纷解决的途径、及国家在民族纠纷这方面采取的相关政策做了详细的分析,从典型的少数民族纠纷案例出发,对其案件的性质、形成的原因、解决的方法等方面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现在的民族政策,总结出了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的效用。民族习惯法的形成经历上千年甚至更长远的历史。其自身所包含的渊博的精神理念和公平正义的规范框架要求都蕴含着强大的力量,维持着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秩序衡定。对以习惯法为核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了详尽的研究和分析。再次,通过分析四个具体案例,从典型的少数民族纠纷案例出发,对其案件的性质、形成的原因、解决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得出在刑事纠纷和民事纠纷的问题处理上,民族地区所采用的方法具有很大的隐患和弊端。并引出了法律机制的含义及相关方面,从少数民族地区的现状角度着手,对如何完善当前少数民族的纠纷解决机制作出思考和总结。第四章节主要是介绍世界上几个多民族国家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所实行的民族政策,研究了其所颁行的法律条文,期盼通过研究这些先进国家的政策的优劣形态,能够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总结出适合我国民族发展的政策法规,更好地为民族地区的和谐稳定,繁荣发展作出贡献。最后,以介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制度为基础,对比分析了现今社会国家的正式纠纷解决法律机制与非正式纠纷解决机制的区别所在,得出了现行法律法规在少数民族地区使用上有很大的局限性。从而得出,在少数民族地区对于以习惯法为核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呼吁和要求,提出了一些很不成熟的司法建议,望予指导更正。本文主要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根据当前政策,对社会主义初期阶段民族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初步探索,但此项研究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不断改进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