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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和改革开放步伐的不断加快,产生了社会控制力的弱化和以物质利益为单一追求的价值观。这种社会控制力的减弱和偏执的价值观产生了一种合力——社会矛盾日趋激化和犯罪率激增。这种合力体现在青少年犯罪上更为明显:青少年把用最快方式取得可观的物质利益作为人生惟一目标追求,这种偏执的价值观大多数是以不计较手段和后果为基础的。近些年来,青少年犯罪呈现出明显的低龄化、多元化、暴力化(以抢劫、强奸、绑架犯罪为典型)、组织化等趋势与特性。当然,对如何解决这些新问题,学者们提出了预防、保护、教育为主的方向,可是这种方向在实践中并未取得过于明显的成效。当然,从主观方面来看,这种综合治理的想法的出发点是极其理想的,但实际操作中却打了折扣。因而我们要进行反思:我们在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时是否走了弯路;是不是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不适当,过于固步自封,没有借鉴国外在青少年犯罪方面的先进治理经验;或者虽然有所借鉴,但借鉴的对象没有可以参考的价值,或者不适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成本分析是一种被我们积极应用的研究犯罪的新方法,这种研究方法已在一般主体的犯罪研究中被广泛应用。因此,引入这种研究方法来分析青少年犯罪,对于拓宽研究思想、打破思维瓶颈都是非常有益的。从犯罪成本分析的视角来分析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后便发现在预防和处置青少年犯罪时,要立足于人与社会、法律制度两方面。我国的普法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在一个有着深厚儒家传统的国家,公民对于法律和道德的选择上还是偏重于道德层面,对于利益没有明确的认知,对于权利的维护方式还是以私力救济为主。对于智力和社会经验还不成熟的青少年来说,法律意识更是模糊,对于法治环境下的利益取得和权利维护缺乏认知。因此,其利益取得和权利维护的简易化、暴力化和冲动性就是情理之中、法律之外。从法律意识的层面来分析青少年犯罪,就是为了解决青少年犯罪中人的因素,是找其内因。构成青少年完整的法律意识,建立法治环境下利益和权利的正确思维,对于解决青少年犯罪中人的因素到至关重要。青少年犯罪是诸多因素合力所致,因此,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要上升到整个社会的高度来看,仅仅从综合治理的角度还是不完整的。这其中,就要发挥警察,特别是社区警察在青少年犯罪预防中的重要作用。防此之外,对我国的文化环境仍值得重视,这其中包括电影和网络等制度的完善。电影和网络中的暴力、色情因素对认知和控制能力不完整的青少年犯罪来说是产生犯意的直接动力。规范和完善文化环境也是从一个方面预防青少年犯罪。国外对青少年犯罪的研究比我国时间长、范围广,可以在结合国情的基础上作为我国法制方面的借鉴,当然这种借鉴的重点应当放在其内涵而非其形式上。在刑事政策的制定上就要重其重,轻其轻,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累。因此,就有了两种方式:即对情节轻的青少年犯罪行为从轻,对情严重的则从重。这就要求我们在立法上细致,在司法中提高证明标准。法之所以被人们所尊重和敬畏的,死刑作为一种剥夺生命的刑种,其留存就是这种敬畏的保障。对于认知和控制能力不完整的青少年来说,死刑易对他们产生一种威慑力,产生他们的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