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中个人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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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论证个人是国际刑法的责任承担主体,国家不承担国际刑法的刑事责任。本文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对本文主旨进行详细的论述。首先,本文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起源于、发展、确立过程进行概括分析,以表明该原则的确立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是符合客观要求的。《凡尔赛和约》是最早确立该原则的国际公约,具有权威性,该公约直接表述了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适用依据。但是由于历史上的客观原因,《凡尔赛和约》终究未能完成使命,落实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历史使命开始于纽伦堡审判以及东京审判。在这两个审判中,法庭以其权威性的地位力推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主导地位。由于苏美冷战的影响,国际刑法在此期间没有得到发展,冷战结束后,在联合国的努力尝试下,针对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等高级官员成立了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由于只是初步探索,所以法庭审理的重点集中于这些人身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规定虽然与国内法有冲突的地方,但不可否认的是该规约对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规定是比较成熟的,并且个人责任原则也在不断地影响国内立法,使得国内立法与国际法相衔接,以发挥打击国际犯罪的最佳效果。其次,是对个人刑事责任的评述。自然人已无可争议的成为了国际刑法的责任承担主体。自然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理论渊源来自于国内法的规定,国内法对自然人全面而又系统的理论体系为国际法领域的自然人责任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至于法人的地位,国内法已有具体而明确的系统阐述。法人能否在国际刑法领域同自然人一样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目前还是个有争议的话题。纽伦堡审判在实践中已经承认了组织或团体的主体地位,此后出现了一些国际条约都对法人的国际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法人的国际刑法地位还不确定,法人该如何承担国际刑事责任依然要依靠国内法的规定,没有国际条约对这一问题作出具体的规定只能依赖国内法。再次,本文详细表述了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几个基本原则。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是已经得到了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在很多国际性公约中都有类似的表述。上级命令不能作为免责理由,该原则发源于军事法领域,传统的国际法认为上级命令是合法的免责是由。官方身份无关性原则与身份豁免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一基本原则体现的是现代国际刑法追求平等的理念,《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确立了这一基本原则。紧接着《罗马规约》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政府成员、议会议员、选任代表的官方身份范围,并且《罗马规约》并没有将官方身份限定在这几类中。特殊身份的管辖豁免在各国的国内法中都有规定,但是国际刑法完全否定了这种管辖豁免。更重要的是,那些位高权重的人由于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一旦触犯国际刑法,那么后果的严重程度是普通人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追究这些人的刑事责任也是势在必行的。合法性原则一向是国际社会用以保障人权的法律屏障,包括直接和间接两种适用模式。如何既在形式上又在实质上保障正义,是合法性原则所要解决的现实困境。上级责任原则和上级命令不免除责任原则是紧密联系的。上级责任原则随着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以及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应用于国际条约中,并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由于国内法相比与国际法发展的比较完备,所以时效制度在国内法中的规定也国际法完备。而在国际法领域,由于关于时效制度的相关国际法理论发展时间比较短,因而还不完善,并且规定时效制度的国际条约也不多。《国际刑事法院规约》有对时效制度进行规定并深刻的影响着时效制度理论的研究,说明了国际社会在不断探索能独立适用于国际罪行的时效制度。但是就目前的状况来讲,涉及时效制度的国际公约还是少数,并且签署这种公约的国家也不多,该原则还不像国际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一样能到普遍认可和适用。接着,本文阐述了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多种方式。大部分的国际公约并不直接规定个人该如何承担国际刑事责任,只是规定哪些行为是规约禁止的,最终还是将行为人归于缔约国国内法的审判之下,从而按照国内法走国内司法程序,公约中没规定具体适用的刑罚程序及措施。个人是国际刑法的刑事责任承担主体,国家不是国际刑法的责任主体,并不是说国家没有责任,国家承担的是国家责任。如果国家可以成为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那么按照刑法理论通说,国家要受到刑罚制裁。但国家是极为抽象的政治概念,不像自然人一样有实体的躯壳能够作为处罚的承载体,因此国家根本不可能承担监禁刑甚至死刑的处罚措施。《罗马规约》也强调,个人责任的认定及制裁并不影响国家的国家责任。个人国际刑事责任原则的确立不是主观人为的,而是历史选择的,是符合历史发展规律的,必然被国际社会接受和认可,并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个人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方式虽然可以列出来很多种,但是在国际司法实践和国际公约中,这个问题并没有这么简单,依旧是国际法学界值得探讨的问题。当有国际公约对国际罪行的刑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就应该执行国际公约的规定;在没有国际公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内规定决定刑罚种类和幅度。“国际刑事责任承担说”目前在我国国际法领域的主导学说,第四部分对国家刑事责任理论的起源与发展进行简要的描述,一一列举了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学说观点并加以反驳。进而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国家不是国际刑法的刑事责任主体,这不仅因为国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且主张国家刑事责任理论的学者大都将国家刑事责任与国家责任相混淆了。这第四部分的最后,本文对组织机构能否作为国际刑法的责任承担主体进行了分析,认为,按照历史发展的趋势,法人在一些国际性公约中已然成为国际犯罪的主体,并有着不断扩大发展的良好态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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