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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作为我们国家整个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的司法理论和实践中一直都扮演着重要作用。证据制度是诉讼法的核心之所在,作为其重中之重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曾经被称为民事诉讼的“脊梁”,对于研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更是不容忽视。始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至今方兴未艾。对于贯穿其始终的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改革,与陆续出现的现代型案件相结合,共同影响着我们国家的证明责任制度的发展方向。在现代型诉讼模式下,出现了一系列不同于传统诉讼模式的现象:例如存在着双方当事人地位悬殊、距离证据的远近不同,以及利用证据能力各异等问题,无法保证他们平等的进入诉讼领域,更无法保证诉讼目的的实现。本文选择在这个问题上展开论述,即是在如今出现不均衡的诉讼模式下,探讨如何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利益,克服举证责任人的证明困难,排除证明妨碍,从而保证当事人以一种彼此平等的姿态进入诉讼领域,最终实现预期的诉讼效果。本文从四个方面对减轻当事人的证明责任这一问题展开论述:第一章,对证明责任制度进行历史回顾,通过它的发展历程与当今发展现状的了解,可以使我们更近距离的认识证明责任制度在整个诉讼法上的历史地位和发展方向。第二章,对减轻证明责任的法理基础和价值追求进行分析。一个制度的设计,离不开它的深厚理论支撑,对于证明责任制度的分析同样如此。该章从实现当事人平等、诚实信用原则、实质正义等方面展开论述,探讨该制度的法理基础;另外,通过对该制度设计的价值追求的剖析,来进一步明确本文的写作目的。第三章,介绍世界其他国家减轻证明责任的制度,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做法,例如降低证明标准,运用表见证明,排除证明妨碍,证明责任转换等。第四章,结合我们国家的立法实例和实践状况,对比其他国家的做法,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不仅从对方当事人角度进行论述,同时也从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一方出发,论证赋予其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意义,从而达到减轻证明责任的目的。通过本文提出问题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写作展开,希望能为我们国家以后的相关证据立法工作提供一些有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