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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是现代刑事司法的共识,介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力上的欠缺,律师介入成为保障辩护权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在学界对于辩护权、辩护主体等问题取得成熟意见后,他们开始审视律师辩护的有效性,也即有效辩护。通过欧洲国家的实践,我们得知有效辩护的实现需要刑事程序确保辩护权得到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沉默权、质证权、参与权等。而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则着眼于律师责任。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我们得知:有效辩护的实现不仅有赖于先进法治为辩护权提供正当程序保障,同时也依赖于辩护律师专业、勤勉的辩护准备工作及令人赞叹的庭审表现。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有效辩护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本文以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为研究对象,以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的内在关系为切入点,综合运用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探讨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如何实现有效辩护。本文分六章展开:第一章主要探讨有效辩护及审判中心主义的基础理论问题,旨在为本文构建理论基础。本章首先通过厘清审判中心主义内涵及相关问题,构建了本文的制度背景。而后在阐述有效辩护内涵的基础上,追溯了有效辩护理论的演变与发展。第二章归纳了有效辩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共同内核并分别加以详解。两者的共同内涵主要包括:审判独立、提高辩护质量等。第三章在第一章与第二章的基础上,考察有效辩护与审判中心主义的良性互动关系,在肯定二者同为司法公正要求的基础上,论述了两者互相补强的关系。审判中心主义是实现有效辩护的前提。同时,有效辩护可以强化审判的中心地位。第四章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分析在审判中心主义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有效辩护将面临哪些困难和障碍。第五章运用比较分析法,考察了域外国家在实现有效辩护方面所做的努力。本章介绍了有效辩护的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另一种是欧洲国家的三角模式。第六章探索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有效辩护的实现途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有效辩护提供了新的契机,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本章针对第四章中提出的问题提出了笔者的建议和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