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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核心,不仅关系到经营者集中竞争的评估,而且关系到相关市场的界定与集中审查抗辩要素的分析,从而准确衡量一项集中是否具有影响市场竞争的效果,是否应该被反垄断执法机关所禁止。就当前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规定来看,2008年《反垄断法》出台之后,有了法律上明确的规定。而2009年出台的《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和2011年出台的《关于评估经营者集中竞争影响的暂行规定》对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相关要素予以进步的规定,促进执法实践中相关因素的判断。但仅就上述规定来看,其不仅存在着相关基本控制标准范围过大的缺陷,而且还存在着对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相关要素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有待在今后的发展中予以改进。由此,本文以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作为研究主题,本着促进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完善的宗旨,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出发对其进行分析:首先,文章在开篇引出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研究的基木理论进行阐述,从而为后文相关问题的分析奠定基础。具体则是从经营者集中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本身出发,对其所具有的基本内涵进行分析,以廓清学者对其的认识。其次,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作为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关键,具有繁杂性,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具体分析。文章在前文相关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的相关考量因素着手,对其基本的判定进行分析。具体而言,笔者首先从相关市场的界定入手,提出相关产品市场与相关地理市场应当考虑的要素,并对SSNIP分析法进行陈述。同时,经营者集中的竞争评估作为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关键,其主要包括以下要素的测定:市场份额、市场控制力、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障碍。而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抗辩制度作为审查评估的补充,主要包括集中效率、企业破产、消费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再次,欧美作为现代反垄断法发展的代表国,其制度的发展无疑具有一定的完善性。文章在前文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考量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对美国的“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与欧盟的“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进行解构,提出二者的不同之处与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最后,“可口可乐并购汇源案”作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发展中的典型,推动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制度的发展。文章在对该案例进行简要陈述的基础土,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进行分析,揭示其中所存在的问题,如基本控制标准范围界定不清,提出我国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即我们应该在参照我国基本国情的情况下,借鉴美国“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对我国相关制度进行完善,特别是经营者集中实质审查因素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