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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中介是保险业精细分工、不断繁荣发展的产物,与此同时,保险中介为推动保险市场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保险市场上占有独特的地位。由于我国的保险中介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保险中介本身存在诸多的问题,外加不完善的监管体制,这使得加强保险中介监管,尤其是法律监管尤为重要。如果不能对保险中介的行为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险中介就有可能出于自身的自利行为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保险供求双方之间平等独立关系的建立。因此,为了保证保险中介服务的质量,维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发挥保险中介在保险市场中的独特作用,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中介的经营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目前,我国现存保险中介监管法律制度在规制保险中介行为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必须加以肯定,尤其是新颁行的《保险法》在各个方面对保险中介做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制度已经难以满足保险中介发展的现状,其中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保险代理人监管存在缺陷,尤其是缺乏与《保险法》效力等级相同的保险法律,另外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规制不合理的代理行为的规范不完善;而有关保险公估人监管存在的问题也层出不穷,具体包括公估人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保险公估人的赔偿责任不明确;保险经纪人监管同样存在问题,主要有保险经纪人业务范围不清,保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经纪公司异地展业给监管带来困难。当前存在的诸多问题制约了保险中介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保险中介国际化发展的步伐,为实现保险中介国际化、专业化、现代化设置了障碍。针对这些具体的问题,必须提出强有力的解决措施,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使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保险经纪人在健全的法律框架下开展各项业务。为此应当建立与《保险法》效力等级相同的保险法律,明确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关于保险中介监管的完善,应当建立保险中介“立体”监管模式,从而加强对保险中介的全方位的监管,促进社会各方参与其中,增强保险中介行业的透明度,提高保险中介行业的信誉。我国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相关法律对于保险中介监管做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现存法律对指导司法实践方面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诸多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缺陷。只有结合保险中介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有关法律制度的空缺,才能提出完善的对策,并且能够对我国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