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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把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劳动法作为部门法,其任务之一,就是把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在劳动法领域内具体化,具体体现在劳动法中应当规定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于现有的劳动法关于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导致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实现存在着很多障碍。具体表现在我国的劳动就业领域内,存在着一些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健康歧视等不公平的就业歧视现象,都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另外,我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对侵犯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救济程序规定也存在着弊端,当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不能实现平等就业权时,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本文研究的目的就是通过对就业歧视现状的分析,通过完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通过完善救济程序的规定,能够给受侵害者提供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来保护受侵害者的合法权益。论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三种方法,对就业歧视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文献研究为论文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同时为论文提供研究的思路;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了国外关于反就业歧视具有代表性国家的比较成熟的经验;实证分析法为本文的研究提供有力的论证。本文研究发现我国现有法律对就业歧视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就业歧视的范围认定狭窄、法律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救济途径运行不畅、存在就业歧视隐形条款,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现有法律无法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利。本文研究了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德国的法律规定,参照了他们的一些成熟的立法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具体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针对我国现有法律对就业歧视规定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制定《就业促进法》实施细则,明确界定就业歧视的概念,明确就业歧视的判断标准,规定发生争议后举证责任和诉后赔偿制度;应当建立和健全反就业歧视机构、劳动监察部门、公益团体等专门执法的机构和组织;在救济程序上,合理设计当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时的救济程序,应当设立救济的仲裁前置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在民事诉讼中完善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以上立法建议,最终实现对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