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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研究尝试回答的问题是社会制度的安排如何影响了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其一,社会救助制度和其救助标准、规则对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是积极的、消极的,抑或没有显著影响。也就是在社会救助制度的保障下,失业者是倾向于留在安全网里作为受救助者,还是更倾向于做积极的再就业求职者?其二,失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对失业保险享受资格、领取年限、领取标准的限定在保障失业者权益的同时,其对再就业的影响如何?其三,再就业支持政策的实际效用?其四,所有制、地区政策的差异、性别规范等非直接政策制度对失业者再就业有否影响,如何影响?
本研究发现再就业直接制度的安排对失业者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是很不确定的。社会救助制度和其救助标准、规则对再就业选择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其影响并不显著。在倾向于做积极的再就业求职者的同时,失业者也希望得到社会救助,而且其低水平广覆盖的模式,也使得失业者的就业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的。
失业保险替代率、最低生活保障替代率与再就业间的相关性不确定,不是简单的负相关关系。在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下岗生活费替代率对再就业所需时间影响的多变量分析中,最低生活保障金替代率与再就业所需时间呈正相关,而失业保险和下岗生活费替代率与再就业所需时间呈负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