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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和信用环境的发展与日趋成熟,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已经渐渐超越了熟人社会的狭小圈子。网络平台可以给许多跨地域的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提供一个交易的机会,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上的资金需求,如此,P2P(peer-to-peer)网贷服务平台便应运而生。近几年我国的P2P网贷服务平台犹如雨后春笋般迅猛发展,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新事物之一。然而,与此同时,关于P2P网贷服务平台倒闭、跑路的消息也总是不绝于耳。由于我国对P2P网贷服务平台处于事前无审批、事后无监督的状态,存在市场准入门槛低、运行类型五花八门、资金流向监控缺失、个人信用评定随意、资金池风险监管不足、非法集资和洗钱风险高发等大量问题,对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P2P网贷服务平台的法律监管成为当前一个函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论文除了绪论和结语之外,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关于P2P网贷服务平台的概述。首先从概念、历史沿革、运营模式、作用、法律属性几个方面介绍了P2P网贷服务平台的基础理论。其次,基于对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的实证考察,介绍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的发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论证了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首先,从控制P2P网贷服务平台运营风险的角度,如防范非法集资、洗钱、非法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等风险来论证监管的必要性。另外还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维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准确制定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角度论证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存在的不足。首先,从平台定性及监管主体角度,指出目前对监管对象——P2P网贷服务平台的法律定性不明确,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也不明晰,指导性的监管原则亦缺位的问题。其次,从对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具体的监管措施的角度,指出P2P网贷服务平台存在市场准入门槛过低;对运营中的业务、资金安全、信息披露、反洗钱、个人信息保护等监管不足;退出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再次,从法律监管的相关协调促进机制角度,指出征信体系不完善和行业自律监管不足的问题。第四部分介绍了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的域外经验。本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介绍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的域外经验,主要以美英两国为例。首先分两节内容分别对美国、英国这两个P2P网贷服务平台发展较早的国家现有的监管措施进行梳理分析。其次,总结出域外先进的值得我国借鉴的监管经验,如明确的市场准入条件、充分的信息披露、严格要求客户资金分离托管等。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P2P网贷服务平台法律监管的具体措施。首先,将P2P网贷服务平台明确定性为中介服务机构,并确定其相应的监管主体与监管原则。其次,从P2P网贷服务平台的市场准入、运营及退出三方面具体介绍其法律监管的措施,要求P2P网贷服务平台应实行客户资金分离管理、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建立反洗钱系统、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和技术安全监管制度。第三,结合我国征信体系的现实情况,提出完善P2P行业征信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如引导P2P网贷服务平台有序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发挥商业征信机构的作用。另外还提出了完善P2P网贷服务平台的行业自律监管的措施。P2P网贷服务平台在促进民间借贷阳光化、补充中小信贷资金需求、健全我国金融服务体系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论文的研究旨在为完善P2P网贷服务平台的法律监管提供一定的参考,以引导P2P网贷服务平台这一新兴事物的规范发展,活跃资金市场,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增添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