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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责任制度是海商法的核心内容,也是运货双方利益博弈的焦点。以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的变革都围绕着承运人责任制度展开。《鹿特丹规则》适应了国际货物运输业正蓬勃发展的“门到门”运输的要求,将传统单式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发展成为调整包含海运和内陆多种运输方式在内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这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上岸”,导致承运人责任期的延长,进而带来对承运人责任形式进行构建的新课题。同时,责任基础也是《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结合《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从责任期、责任形式以及责任基础三个方面分析和评价《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以期对正确理解《鹿特丹规则》,完善我国货物运输立法,应对《鹿特丹规则》生效后的影响有所帮助。全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共约3.2万字。引言部分概述《鹿特丹规则》的立法进程和主要内容。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从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不统一的现状,运货双方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的地位变化,以及“门到门”运输迅速发展的趋势三个角度,分析鹿特丹规则的制定背景,这些时代背景是《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制度构建的依据。第二章论述责任期,共分为四节。第一节探讨责任期的定义,认为承运人责任期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法承运人责任制度的强制适用期;第二节讨论承运人责任期的历史演变,认为承运人责任期有延长趋势;第三节分析《鹿特丹规则》责任期,认为将《鹿特丹规则》责任期界定为“门到门”不科学,“海运+”才能真正反映《鹿特丹规则》责任期的特点。第四节对《鹿特丹规则》责任期进行简评,认为“海运+”的责任期适应了“门到门”运输发展的需要;同时,“海运+”的责任期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与现有法律框架存在冲突。第三章论述责任形式,共分为四节。第一节评析承运人责任形式的立法模式,认为现存的各种承运人责任形式立法模式虽有特点但都存在缺陷;第二节分析《鹿特丹规则》中责任形式,认为最小网状制实际上是一种海运区段采用统一责任制,非海运区段适用有限的网状责任制的混合责任制;第三节讨论最小网状责任制下责任承担问题,认为承运人依据网状责任制就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海运履约方就海运区段,在自己的责任期内对货物运输承担责任;对于非海运履约方的责任问题,《鹿特丹规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第四节对《鹿特丹规则》责任期进行简评,认为虽然“最小网状制”在统一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应“门到门”运输发展趋势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是最小网状制仍存在问题,主要包括,不能完全解决与其他运输方式国际公约的条约冲突;没有规定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可能冲击各国法律传统;没有具体规定非海运履约方的具体责任,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律适用的空白等等。第四章论述责任基础,共分为三节。第一节评析承运人责任基础的历史演变,认为从承运人责任基础上讲,承运人责任有加重趋势;第二节从归责原则、免责范围、船舶不适航责任、混合责任四个方面,解析《鹿特丹规则》承运人责任基础;第三节对《鹿特丹规则》责任基础进行简评,认为《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基础是一种新的责任基础结构模式,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负担。结论部分对《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总体评价。认为《鹿特丹规则》中承运人责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国际货物运输法律;适应了当代国际航运业的发展趋势,是各方利益相互妥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