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婚妇女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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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财产权是女性权利的核心问题。在中国传统社会,妇女的财产权受到很大的限制。自清末沈家本变法修律始,我国民事法律制度开始了漫长的现代化征程。随着西方思想以强势的姿态大量涌入,对中国传统的价值理念和制度架构造成严重的冲击,传统法律走向转型和变迁。从清末的《大清民律草案》到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国民法典》,西方国家先进的法律制度、原则和法律理念被大量引入中国,促使了中国法律制度的西化和现代化转型。而与此同时,无论是从当时的成文立法,还是司法判例、解释,大量的民间习惯,仍然得到了重视、保留和发展,清末以及民国时期为制订民法典而进行的几次大规模的民商习惯调查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问题。清末以后的历代政权都在努力调和传统与现代、国家与社会的激烈矛盾冲突。本文以近代中国已婚妇女财产权法律制度为例,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我国立法、司法和民间习惯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从中发现、探讨和反思,在近代中国法律制度转型时期,当时的立法者在传统习惯(本土资源)保留与法制现代化转型和变迁之间的关系问题上,是如何处理和使之协调的?如何避免“表达与实践”相背离的尴尬局面的出现?经验何在?教训何在?同时,以史为鉴,它又对我国当代的法治建设有何借鉴和启迪?本文将运用历史的方法——从妇女财产权的历史发展与流变入手和社会学的方法——运用案例分析社会生活中妇女的财产权与国家法律制度中妇女财产权的不同来研究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妇女的财产权利。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已婚妇女财产权的相关规定来看,在建立我国现代化法律制度过程中,除了主要通过法律移植的方式,借鉴、参考国外已有的先进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之外,对我国固有的民间习惯的吸收、保留、修改和发展也历来为立法者所普遍重视。本文共有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在民国时期,随着男女平等思潮的兴起,传统的财产制度受到了诸多批判。《中华民国民法典》的《亲属编》和《继承编》的公布,使女性在财产继承权问题上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而过去对财产权的研究,大多以男子为研究对象。对于女性财产权的研究主要以断代为主,且是在研究女性法律地位中略为提及,更少涉及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妇女财产权的研究。本文拟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中国传统社会中已婚妇女财产权的相关规定进行梳理,并结合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和司法档案,对妇女财产权制度中反映的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之间的差异和整合进行阐述和分析。第二部分:中国古代已婚妇女财产权概述。唐代以前涉及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规定较少。但总的来看,除两周外,唐代以前的妇女在家庭财产方面拥有一定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在唐宋年间,已婚妇女享有的财产权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从父家继承的财产;二是丈夫死后因守节而继承夫家的财产;三是从娘家所得的嫁资。需说明的是,宋代法律对于女儿继承父家“户绝”财产的规定相对唐律有所变动。宋代以后的历朝历代对妇女财产权的规定有所改变,但均是在唐宋律的基础上进行的修改或完善。第三部分:民国初期已婚妇女的财产权。清末民初是中国法律制度发生特别重大变化的时代,其间充斥着传统与近代、中国与西方价值观念的冲突与暗合。在《大清律例》基础上删定而成的《大清现行刑律》,并未改变传统继承制度的存在基础,内容也基本予以延续。尽管大理院也通过判例、解释例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的继承制度进行改造,但对于近代意义上的女儿财产继承权问题却持有保守态度,没有针对现实情况进行相应的变动。在此值得一提的是1925年民律草案规定夫对妻的特有财产享有用益物权的制度。第四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制度层面上的妇女财产权。从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判例解释中,我们可以看出南京国民政府对妇女财产权制度的构建相当重视。在夫妻财产制度、继承法制度、离婚制度中对已婚妇女的财产权利都作了详细的规定。民国民法借鉴了近代西方法律的价值观念,倡导男女平等、人格独立的原则,但也有迁就传统的选择。第五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生活层面上的妇女财产权。从《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和1930年由前南京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编辑的《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来看,已婚妇女财产权的习惯在全国各地虽不尽相同,但还是存在一些相似的内容。南京国民政府的立法尊重并吸收其中的一部分,如妇女对随嫁财产的权利、离婚时要求抚慰金的权利都在立法中有所体现。但也有对传统习惯决绝的改造,如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就是民法典的创造,与传统的家庭财产制度完全不同。第六部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司法实践中妇女的财产权利。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民法典。这同时意味着,在南京国民政府所辖区域内的各级法院,将以这部民法典作为裁断民事案件的依据。法院面对深受传统规则和习俗影响的案件时,总是在传统与立法中小心翼翼周旋。从文中所举的几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对于立法上吸收的民间习惯司法上总是予以认可;而对于女子继承权这相对当时保守社会显得颇为激进的规定,司法者尽可能地弱化传来法律制度与社会实践的矛盾。司法者在具体操作中采取了“一刀切”的办法,以继承法的实施时间和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为准来判断女子是否享有继承权。而这种以一定时间为标准来确定继承权的有无,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旧有习惯做法的意义,但也不放弃国家接受近代法律价值观念的努力。第七部分:从已婚妇女的财产权看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关系。国家法与民间习惯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使得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整合、相互合作。从妇女财产权来看,民国立法者和司法者努力将两者整合:或在立法上将民间习惯直接吸收;或运用判例和解释的方法来最大限度地沟通、协调现代化法律制度、法律理念与中国传统民间习惯之间的关系。第八部分:结论。近代中国法制建设在处理传统资源与现代化法制关系问题上可能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憾,但是,从整体上来说,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还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而我国当前的现代化法治建设,同样是处理和协调好现代化法治与传统本土资源的关系,以史为鉴,我们应该也必须比前人做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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