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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机关统一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综合执法行为,它是我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的集中体现。对城管执法进行法律规制,对城市管理建设,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为:城管执法定位不清,如执法机构定位不清、职责不清、执法依据不足;城管执法行为不规范,如暴力执法、执法程序违法、执法手段单一、滥用自由裁量权;城管执法效果不佳,如违法行为依然存在、执法“寻租”凸现、执法人员身心俱疲;城管执法队伍建设落后,如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执法人员形象不佳、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城管执法监督与司法救济不足。城管执法诸多问题的形成有着观念、制度、经济、法律等原因。城管执法的完善应从观念、立法、执法、监督和救济方面进行规制。首先,树立城管执法为民服务理念,把保障人的生存权放在首位,树立大局意识、为民服务意识,加强法制观念建设,加强公民自主平等保护意识;其次,树立正确的立法理念,构建规范、统一的城管执法法律体系,制定城市管理基本法,规范地方立法,加强城管执法程序法建设,明确规定违法执法的法律责任;再次,理顺城管部门体制,建立行政配合机制,建立城市管理规划制度,建立配套的行政许可制度,加大社会公众参与程度;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队伍;最后,加强执法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建立城管问责机制,加强被侵害权利的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