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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幕幕见危不救的案例令人忧心忡忡,而在这种种悲剧之后所凸显的法律与道德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深思。见危不救,到底是仅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亦或是还需要法律进行进一步的规制,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而本文便是基于此展开讨论,通过就近发生的“小悦悦案”引出讨论的议题,在经历了仔细研究与论证之后,最终得出应将见危不救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的这一结论。笔者以“小悦悦案”作为引言展开讨论,首先通过对于见危不救的主体范围的界定、客观情境的确定以及见危不救与见义勇为之间的关系界分总结对见危不救的概念进行厘定,而后又依据不同标准对见危不救行为作出类型划分。其次通过探讨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互动变化以及道德法律化等对见危不救行为作出理论透析,并列举中外古今关于见危不救的立法实践。再次,通过基于刑法的法益保护目的以及对刑法谦抑性的深层次考量确定见危不救归罪的理论可能性,又基于道德化的社会基础以及对见危不救风险因素的考量论证见危不救归罪的现实可能性。最后,总结得出见危不救中一般主体的制度建构,并对于相关联的家庭成员间、国家工作人员及医护人员等特殊主体的见危不救行为归罪进行分析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