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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纵观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立法,对于财产保全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缺失,特别是关于对案外人相关权益的保护上,存在很大的缺失甚至空白,这在司法实践中已经给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损害。在我国民事诉讼相关立法中对财产保全制度中案外人异议有所规定的只有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处理”。因此,从司法实践和立法规定来看,完善财产保全中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本文以一个关于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的真实经典案例为切入点进行阐述,并引用台湾地区著名学者曹伟修先生在《最新民事诉讼法释论》中的理论观点,财产保全为两个阶段:声请及裁判阶段程序和执行保全措施阶段程序。在此大框架之下从这两条线索着手,将全文分为除引言外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概述。这一部分包括该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将财产保全当事人异议和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异议相比较,来阐述研究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意义所在。第二部分:民事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法理基础。该部分从案外人权力救济理念,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以及当事人救济和案外人救济相结合理念三个方面,详细地阐述了财产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存在的法理基础,表明此制度的完善是符合司法理念的。第三部分:民事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该部分分析了此制度存在立法上的缺失以及由于立法缺失导致的司法适用中的混乱,问题日益增多,严重影响着司法改革的顺利推进,也给执行程序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要完善相关立法,以便司法实践更好地推进,这是顺应民事诉讼发展方向的,也是符合诉讼公正的理念的,符合法学发展的潮流。第四部分:完善民事财产保全案外人异议制度的设想。该部分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它将具体完善问题分为两个大的方向,即法院作出保全裁定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具体完善和法院执行保全措施阶段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具体完善。最后接着阐述了案外人因财产保全错误的损失赔偿制度的完善作为文章的收尾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