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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作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而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客观现象,人们目前仍未找到彻底消除的方法,但犯罪可以预防却是事实。当今的社会管理中,预防犯罪是重中之重。早在我国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中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预防提出了一套综合的治理学说,尤其体现在孔子,孟子和荀子三位代表人物的思想中,孔子提出了犯罪预防的大体框架,孟子对其加以补充和完备,而荀子作为先秦儒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更是对孔孟的思想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犯罪预防综合治理体系,从政治,经济,社会,道德,教育及执政者的责任层面对犯罪的预防和控制进行了探讨。儒家法律思想在中国的法律思想史上曾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对中国的历史产生极深远的影响。本文试图透过对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的剖析,从中汲取关于犯罪预防与控制方面的养分,以期对现今社会管理模式提供点滴启示意义。先秦儒家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学派。先秦儒家学派由孔子创立,经过孟子发展,至荀子而集大成。具言之,先秦儒家可分为两个阶段,一为以孔、孟为代表的“纯儒阶段”,主张仁政、性善论;一为以荀子为代表的“新儒家”,主张性恶论、礼法并用论。综观先秦儒家法律思想,礼治、德治及人治的思想贯穿始终,至荀子“法治”始被强调,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可谓一种古老的“社会综合治理学说”。即包括经济上“制民以产”的富民法,政治上“为国以礼”的仁政法,教育上“明礼义以化之”的教化法,以及司法上“刑罚适中”的慎刑法,四者合而为“综合预防法”。从某种角度看,亦阐述了朴素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而这些直接建立在人性学说与礼治思想基础上的社会控制与犯罪预防思想,则为当代预防犯罪提供了不同的思考视角和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