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文章研究论题为不当得利法中“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研究目的是通过研究“无法律上原因”之含义来衡定不当得利法的范围,或者说不当得利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概念主义、历史主义和比较法的方法。文章分四章。第一章,“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失宜。通过案例之讨论与法条之分析,证明我国不当得利请求权适用混乱问题之根源在于对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之一—“无法律上原因”认定不清。第二章,“无法律上原因”的历史考察。第一节16世纪前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认定情况。首先,论述罗马法不当得利制度之“conditio诉制”的五种类型,并于每种类型中探讨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的具体认定。其次,说明中世纪不当得利统一原则之出现与返还诉制之扩张。英美法系则重点介绍了旧有令状到“assumpsit诉制”之转变。第二节16世纪后对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认定的情况。介绍英美不当得利法对于“无法律上原因”之认定由“assumpsit诉制”到“unjust factor”认定方法,再到最新之转变的内在理路。而对于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制度之介绍,主要集中在罗马—法国模式到德国模式的转变,此转变背后涉及“法律行为”正当性论证之理论基础的转变。然后,重点介绍了德国不当得利法对于无法律上原因之认定。第三章,无法律上原因的现代认定。总结了历史考察的三个结论:其一为类型化为不当得利制度之历史;其二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已导致“无法律上原因”概念之蔓灭;其三为“无法律上原因”认定与财产关系之牵涉。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方法。首先,现在理论中应把“无法律上原因”改为“没有合法根据”,并在此基础上对于既有类型之划分,提出意见。新的方法认为,应查明我国民法上之法律上原因,然后判断无法律上原因。第四章,现代认定方法的实践价值。本章试图回到解释论立场回答第一章所提出之问题。第一节提出给付目的说之缺陷,提倡客观原因说,即债权关系说。第二节主张排斥对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统一认定之权益归属说,支持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无法律上原因”进行分别认定,并分别对其五种主要情形进行了具体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