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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在我国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经济存量、提高经济运行效率、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是我国新常态下缓解经济增速下滑、减少金融机构与企业的财务风险、提高社会直接融资占比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效工具之一。2016年7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融资发展,发改委和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相关工作的通知》。自此,在经过中央政府与企业之间长时间的实践与论证后,我国PPP项目的资产证券化最终正式落地。但是,由于PPP项目收益权的特殊性,加上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致使其在实践中面临很大的法律风险。一方面,在当前使用者付费的PPP项目中原始权益人(发起人)基于特许经营权而产生的车辆通行费收益权,是否能够脱离特许经营权而单独转让给专项计划并成为其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以及其作为将来债权的是否具有可让与性,若被资产证券化又是否可以实现“真实出售”以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另一方面,由于当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模式为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依托其自身资产管理业务下的专项计划来作为SPV。然而,由于专项计划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依附于证券公司或者其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这就导致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与国外普遍认可的资产证券化理论以及实务操作方式存在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否能够实现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进而实现破产隔离这是有待考量的。因此,笔者选择通过实务中PPP项目的典型案例,来分析指出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结合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基础理论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建议,希望能够为未来PPP项目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完善提供帮助。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一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对“曲胜收益专项计划”这一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简单介绍了“曲胜收益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主要参与机构、基础资产的情况以及运作流程等。对其中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梳理,剖析了其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为下文分析法律风险分析作好铺垫。第二部分,主要是从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法律属性不明和其作为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两个层次详细分析了PPP项目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的法律风险。首先,对收益权法律属性不明的争议进行分析,通过其与特许经营权的法律关系,探讨PPP项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并将其性质界定为“将来债权”。其次,鉴于我国现有民法理论中并未涉及将来债权,故笔者进一步对将来债权进行了国外的比较法分析以探讨将来债权是否具有可让与性的问题。最后,笔者通过指出我国现有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所主导的“专项计划”本身存在的法律风险,即法律地位不明确、“真实出售”标准缺失等情形。这些法律风险的存在已经严重影响到了PPP项目收益权证券化的破产隔离效果。第三部分,是根据前两部分的分析探讨,结合国外资产证券化发展的经验,通过对专项计划的法律性质分析,并针对车辆通行费收益权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议,以完善我国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和融资市场。例如,在民法中,通过明确车辆通行费收益权本身的法律属性以及将来债权的可让与性、债权让与公示制度可以使得债权类资产转让更为规范;同时可以通过建立“真实出售”的标准来保证专项计划中基础资产的独立性,以防止其在发起人破产时被被列为破产财产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