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立法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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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求偿权系因第三者的行为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足额支付保险金后,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系保险法补偿原则的衍生制度之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保险法起步较晚,对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现有立法存在不足,法律适用中也常见矛盾的判决。观察我国法律中所有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不仅条文较少不成体系,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立法观念滞后、部分规则缺失的问题。为推动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和保险业发展,亟须立足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从多方面对现有立法进行完善。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适用对象的相关规定,解决现有法律对于限制适用对象中“家庭成员”和“组成人员”的认定标准不明确的问题。参考域外地区“家属特权”的规定,以利益的一致性为核心考量,将实质标准与形式标准充分结合,对我国保险代位求偿权限制适用对象范围进行界定,并提出通过构建共同被保险人和约定弃权条款的形式保护特殊“第三者”权益的可能性。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适用险种局限的困境,解决目前《保险法》第四十六条法律适用效果不明晰的问题。结合域外主流学说以及相关立法,论证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必要性,运用损失填补原则分析人身保险中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可适用空间,论证在人身保险中适用代位求偿权制度的可行性,得出可通过细化保险分类标准并引入约定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构建人身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规则。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冲突时,保险代位求偿权行使规则缺失的问题。在对两大法系代位求偿权性质辨析并认定我国代位求偿权的性质为法定债权转移的基础上,分析目前理论界的主流学说,借鉴不同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认定我国权利冲突的处理规则应选用被保险人优先受偿的模式,同时规定以特别法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以期适应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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