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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提高,但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伴随而来的是我国对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环保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自中央到地方的环境保护立法体系,对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工业化水平的日益提高,人民对生态环境水平要求的逐步提高,现有环保立法作用的局限性便进一步暴露出来。出现了立法越来越多,环境保护的进展却没有快速发展的迹象。究其原因,现有立法的作用更多的是倾向于对导致环境恶化的行为主体的惩罚,而缺乏了主动引导环境向健康方向发展的立法。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末端治理的缺陷暴露无疑,末端治理指的是企业污染在前,政府治理在后的现象。先污染后治理起到的效果好像是以惩罚为目的,扭曲了环保立法的宗旨。本文以河南某地为例说明在惩罚性立法的指引下环境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的实际情况,随后主要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济钢)为例说明政府引导性的措施对企业发展环保的重要性,两个例子的强烈对比使我们直观的认识到现有立法的不足。本文的核心部分是对立法的这种不足提出的针对性的解决方法,主要有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在环保立法中应当对加大环保财政支持力度,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设立政府为投资主体的环保基金;第二部分是通过对国外和国内一些地区的做法的观察,提出设立经济激励制度的立法建议,目的是引导企业主动的走绿色环保的发展道路;第三部分根据各地的实践情况来阐述设立污染权交易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提出立法中应当注意的问题。本文认为环境资源立法应当设立更多的积极的引导性规范,面对环境的日益恶化,引导企业、组织和个人采取积极的态度来对待环境问题。法律的救济不应只围绕责任追究展开,利益促进应当逐渐成为环保立法的主要方向。社会的发展要求立法必须从源头治理环境污染,在总结各地环境保护的经验和地方性立法的基础上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最终使环境立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大力倡导引导性立法对企业转变环保观念、促进企业更加积极的实施环保行为,并最终达到环保立法所真正追求的立法宗旨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