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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标准化领域的发展,专利权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已成为国际竞争的新策略。如今,大量的专利日益渗透各项标准,复杂的许可谈判过程和高昂的许可成本严重阻碍了技术标准的推广。此时专利联盟许可模式便被广泛认为是解决此问题的良方。然而,它通过将专利权人集合起来对外进行一站式打包许可,虽然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专利许可的效率,推动了技术标准的适用,但是由于其实质是专利权人间联合行动的合作机制,故而也更容易造成市场垄断、阻碍创新、限制竞争以及增加国际贸易壁垒等后果。因此,探讨如何对专利联盟进行规制以实现技术标准、专利联盟和反垄断法间的平衡,使得该项制度更加有效地服务于技术标准的推广和国际贸易的便利化,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的法律规制为题进行研究,以飞利浦和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为例通过比较分析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政策及其发展动向,探讨了专利联盟中几个比较典型问题的法律规制,并在此基础上结合笔者自己的思考对我国相关的法制建设提供了参考。 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概述,主要对相关的概念内涵进行明晰,并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的路径选择做出了分析,包括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模式的产生及其自身的利弊特点。第二部分是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产生的法律问题及其规制,该部分首先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探讨了目前国际国内对该问题的规制情况和发展动向,然后以历时八年的飞利浦系列案为例选取专利联盟许可中比较典型的五个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第三部分是我国对技术标准中专利联盟许可的法律规制,主要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对专利联盟进行规制的现状,在目前《关于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指南》尚未出台的背景下针对前文探讨的几个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