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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定解除原因是合同解除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解除原因的成立与否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果的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立足国情,在规定合同法定解除事由时吸收借鉴了大陆和英美立法以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成功经验,将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具体划分为: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根本违约、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五种形态。文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以及国际立法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合同法定解除原因进行深入阐述,揭示我国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改进意见。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一般理论问题。先分析法定解除原因的上位概念合同解除和合同法定解除以更好地理解法定解除原因在合同解除制度中的地位。并且对合同解除的新发展予以分析以为我国法定解除原因的立法完善提供方向。第二章为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域外立法考察。总体上通览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国际条约中相关立法情况,梳理了不同学说的沿革和发展态势,以期为后文具体问题详细论述奠定一定的学理基础。第三章为对我国现行统一合同法中对于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相关规定的评析,指出我国现行规定中存在的不足。第四章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原因的立法完善建议。基于前文的研究,着重对我国法定解除原因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