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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谚云“得被害人承诺的行为不违法”,被害人承诺的起源有着古老的历史渊源,而其蕴含的刑法意义,却是一个不断值得研究和更新的话题。在刑法的双重机能下,被害人承诺常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根据,彰显了其在保护法益的情况下对于人权的保护。我国刑法目前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承诺事由,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承诺案例如何进行准确明了的判断,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分为四个部分予以论述被害人承诺。第一部分是被害人承诺的概述。被害人承诺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自然法学派的理性主导、社会法学派的国家公共利益至上、分析法学派的法益衡量等学说都从不同的角度来阐释被害人承诺之阻却违法的理论根据。为了研究方便,本文将被害人承诺的定义进行精细区分和狭义的定义。我国刑法没有明文对被害人承诺予以规定;但是被害人承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中都有体现。本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当中的关于被害人承诺事项的不同情况予以阐述和分析,以便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予以借鉴。第二部分论述了被害人承诺能阻却违法性的根据。被害人承诺能阻却违法性的根据的学说主要有:法律行为说、法律保护放弃说、利益放弃说、社会相当性说、保护客体部分脱落说、利益衡量说等各种学说。笔者在介绍各个学说特点之后又对于每一种学说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见解,认为被害人承诺能阻却违法性之根据是利益衡量与社会相当性说的结合。其原因是利益衡量的概念本身具有包含性而社会的相当性的理论具有指引性。第三部分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被害人承诺的主体、对象、时间、承诺方式、承诺利益的范围等问题。被害人承诺构成要件是研究被害人阻却违法性的效力的一个重要部分。第四部分论述了被害人承诺的分析方法及其运用问题。本文将利益衡量作为分析方法予以解释被害人承诺案例,将衡量的利益分成多个层次,对互相对立的两方利益主体进行列表分析,引用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以被害人承诺中的法益、利益为衡量基准,以社会相当性、利益平衡为曲线,通过函数图勾勒出量化的关系曲线。借以更加明确的体现被害人承诺利益衡量的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