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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由农村流入城市被雇佣从事非农工作,同时因现行户籍制度而具有农村户口的特殊群体。该群体是在中国工业化、现代化、城镇化进程中由特定社会制度构建的与农民、城市居民并列的第三群体。平等工作权是公民的宪法平等权在劳动领域的延伸与具体化,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权的核心。农民工作为中国公民与劳动者应享有与市民平等的工作权。这就意味着在就业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农民工能以相同的录用标准和平等的身份互相竞争实现其平等就业的权利。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工作权既有深刻的法理依据,也有现实必要性。从理论上来说,公平与正义一直是法学探索和追求的崇高理想和价值目标,用法律保护农民工的平等工作权是公平正义法律价值理念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必然要求。从现实来说,作为农民工安身立命之本的工作权保护状况直接影响“三农”问题的解决,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现实生活中,农民工虽然为城市的繁荣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却因其农民身份不仅无法享受与城市市民平等的工作机会、工作报酬和社会保障,反而遭到制度性、政策性歧视。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工作环境恶劣、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农民工欲诉无门、正规劳动合同难签、签了合同也不规范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仅极大挫伤广大了农民工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性,而且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更是违背了法律公平正义的精神。农民工就业歧视的种种现状有观念层面的原因、也有制度层面的原因,更有立法层面原因。农民工的就业歧视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重要手段,在保护农民工平等工作权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运用法律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平等工作权,在观念上,应树立公平、正义、安全、全面发展的法律理念;在制度层面,要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民工就业歧视的制度根源;构建促进就业制度、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为农民工实现平等工作权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完善法律实施机制和法律援助机制,为农民工在其平等工作权遭到侵犯后提供通畅的救济渠道,消除诉讼方面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