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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司法制度。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和组成部分,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它作出的裁判就是基层人民法院的裁判。设置人民法庭,应当坚持“两便”原则,即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原则,根据案件数量、区域大小、人口分布、交通条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有利于审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情况,决定人民法庭的具体设置、选址和案件管辖范围,不受乡镇行政区划的限制。人民法庭的主要职能有审理一审民事、刑事自诉和执行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开展法制宣传、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等。人民法庭不得超越审判职权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地方经济事务和其他与审判无关的事务。我国现行人民法庭制度创立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颁布施行,先后经历了初创成长期、困顿停滞期、恢复重构期、撤并改革期和整合发展期五个阶段。2009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公布人民法庭庭训的通知》,将“公正、廉洁、为民”确定为人民法庭庭训,是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人民法庭的发展进入了一个“黄金时期”。人民法庭制度在我国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既有存在的必然性,也有存在的必要性。现阶段我国的人民法庭制度虽然经过了前一时期的撤并改革,但是仍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进一步改革完善:选择建立中心人民法庭的改革路径符合人民法庭建设的总体要求,是我国现行人民法庭制度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必须加大对人民法庭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善其硬件设施;务必创新法庭人员管理体制,吸引新人才留住老人才;人民法庭应当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充分发挥审判调解职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司法保障服务,落实“便民”,将实现“为民”作为自己的宗旨;人民法庭应当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处理好与乡镇部门的关系,实现人民法庭与乡镇部门关系的协调平衡,从而为人民法庭充分发挥自身的制度功能提供便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