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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自然科学的不确定性以及社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处于“文明火山口”的我们,天天都有可能面临大规模侵权的威胁。大规模侵权事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就是如何及时有效地救济广大受害者,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然而大规模侵权事件中因果关系之复杂程度、受害人数之众多以及救济困难之巨大等特点使得传统侵权法中原被告之间简单的损害赔偿关系已经不能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之救济需求。为了使最大多数的受害者在灾害来临的时候能够获得全面、及时、有效的救济,我们需要在法律上重新创设新的机制来应对大规模侵权。一般而言,传统的侵权救济模式包括司法诉讼、行政主导的赔偿、责任保险等途径。这些模式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不同侵权领域发挥了各自的作用,但司法救济的不全面性、行政主导赔偿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责任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使得这些传统的救济模式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拙荆见肘。大规模侵权损害的特性对我们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如何救济受害群众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一种新的探索,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在像美国“911恐怖事件”以及我国“三鹿奶粉”等事件的处理中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具有同时兼顾社会公平正义、及时有效地救助受害者和维护社会和谐等多种法律价值,是一种被实践证实了的行之有效的救济途径。然而,我国虽有“三鹿奶粉”事件后“医疗赔偿基金”的实践,但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的运行管理以及监督方面在我国缺少相关制度的指导,导致该基金在建立后受到了来自社会各方的各种诟病。笔者认为要使该模式在我国处理大规模侵权损害中更好地发挥重要,我们必须在法律上对大规模损害赔偿基金的成立、运行方式等作出详细的规制。特别是在管理机关方面,我们应当注意到,损害赔偿基金的公益性决定了它不能由营利性组织来管理;在监督机关的设立方面,我们应当看到,只有与侵权事件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厉害关系的相关方才能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可以根据我国国情,先由人大授权国务院颁布《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由该办法对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作出详细的规定,待时机成熟之后再由人大颁布《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法》。本文中,笔者将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涉及到的基本范畴着手,引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进而在总结中外相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探讨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具体设计《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以初步建立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希望能为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在我国的全面确立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