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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网页快照”服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技术,在给广大互联网用户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提出了新问题。搜索引擎服务商在提供“网页快照”服务时应界定为网络内容服务商(ICP),其复制原网页HTML编码并向公众提供缓存页面的行为构成著作权法调整的“复制行为”和“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在不能够依据“系统缓存避风港”规则、默示许可制度、合理使用制度免责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网页快照”技术构成侵权。著作权保护的程度是利益衡量的结果,要在网络著作权保护与网络技术发展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有必要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网页快照”技术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