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与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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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986年《民法通则》正式确认名誉权以来,我国法律对名誉权的保护问题予以了高度重视。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几个司法解释和一系列批复。与此同时,公民和法人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当其名誉受到侵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名誉权纠纷案件已成为我国法院受理的一种重要类型的民事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公民或新闻媒体在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过程中被认为侵害了他人名誉权而遭起诉。由于在实际生活中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是大量的、普遍的,对此问题的研究应该说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所以本文重点探讨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及协调问题。名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受我国民法的调整和保护,属于私法上的权利,而舆论监督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属于公法上的权利。名誉权与舆论监督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保持现代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不可缺少的制度,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然而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又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冲突,因此如何协调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使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和案例分析的方法,分三个部分对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的冲突及协调问题进行了论述,表达了笔者的观点。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名誉权保护的意义、名誉侵权行为的界定及名誉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舆论监督的概念、特征、社会作用、行使方式以及名誉权保护与舆论监督冲突的原因、表现和实质: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国外协调冲突的原则、论述了我国协调冲突应当采纳的原则,并分析了协调冲突的几种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名誉权与舆论监督都需要法律的保护,然而这两种权利的保护之间是存在冲突的,这种冲突实质上就是私权与公权的冲突。当名誉权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时,我们不能简单地说保护谁、限制谁,而是应当尽量在两者之间建立一种平衡。我们可以采用利益衡量原则,对权利所代表的利益进行衡量、比较,然后决定何种利益应当优先受到保护。对于那些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事务相关的人(包括法人)或事件的报道、评论,当名誉权的保护与舆论监督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对舆论监督实行倾斜保护。也就是说,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应当对名誉权的保护进行适当地限制,如对公众人物、政府机构名誉权的适当限制。只要事实基本属实,评论者是善意地表达自己的真实见解,没有恶意贬损他人名誉,即使言词有些过激,也不能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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