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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关注的问题是,医疗领域内,患者就某一特定医疗决策自我决定的权利,以及实现这一权利的能力要求。在医疗领域内,有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其一认为,医务人员应该尽力保护患者的福祉,保证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二认为,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只有在得到患者的允许之后,才可对其实施治疗。这两种观点都是当今医疗伦理中流行的价值,但在某些情况下又会彼此冲突。 在本文中,作者将处理三个问题。第一,为什么在医疗实践的过程中,医生应该尊重患者的自我决定权利?第二,患者自我决定的界限是什么,也就是说,在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应该尊重患者的意愿;而在哪些情况下,医务人员可以忽视患者本人的意愿,对其实施强制性的治疗措施;第三,在医疗实践中,只有对那些能够胜任自我决定的患者而言,医务人员才必须尊重他们的自主决定权,那么,应该怎样判定患者能够胜任自我决定呢?在本文中,笔者将对这三个问题一一做出回答。 本文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作者对本文的选题背景,相关研究文献作概览式的梳理,并大致介绍本文的内容。在第二章中,作者将介绍医疗伦理中的家长主义观念,并对其进行批评。在医疗实践中尊重患者自主性的方式是实行知情同意制度,在第三章里,作者将对这一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构成元素进行介绍。第四章将讨论知情同意权力的能力要求。作者将介绍自我决定能力的构成要素,并且指出,患者能否胜任某一特定的医疗决策取决于患者能否自主地做出该决策。在第五章中,作者将介绍Feinberg的弱家长主义理论,以及Buchanan和Brock对这种理论的批评。第六章将介绍Beauchamp的自主性理论,并且指出,根据他的观点,医疗领域内的自主性概念与这一概念的日常用法有所区别。在第七章中,作者将介绍Brandom的意义理论,并将这一理论与Beauchamp的自主性理论相结合,用以回应Buchanan和Brock对弱家长主义的批评。第八章是结论,对本文的创新之处作了总结,并且指出了本文的局限和对后续研究的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