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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端于美国、然后迅速蔓延至全球的金融危机,重创了美国和全球的金融体系,导致了全球性经济衰退,表明金融监管领域法律制度存在巨大问题,各国对此纷纷进行改革,而对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改革是金融监管体系中改革和完善的重点。如今,随着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外资银行等跨国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并逐步享受国民待遇,市场竞争更为激烈,而且金融全球化的发展态势充分显现各国银行监管制度已经相互影响、相互渗透,所以我国商业银行不可能做到独善其身。因此,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的改革和完善应积极进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业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难免会因为经营困难、债务危机等原因而导致破产。但是我国的问题银行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是政府用纳税人的钱来买单,完全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不利于银行的健康发展。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的社会公共性以及银行危机的传染性,一旦出现问题,往往会造成社会公众的信用危机,引发老百姓对众多商业银行的普遍挤兑提款,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鉴于此,各国对问题银行都是首先采取积极的重整救助措施,避免其直接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更大程度上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所以,设立重整制度,建立完善的银行破产重整监管体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现阶段,我国银行破产重整大多是由独立而零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进行调整,其中涉及到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的规定少之又少,已有的一些规定又没有具体的操作程序,只有原则性而缺乏系统性、针对性的法律对实践的进行没有太大的指导意义,从而使得监管机构在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实践中作用的发挥缺乏法律依据。为了健全我国银行监管体系,维护金融稳定,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必须加强重视,亟待建立和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银行重整监管的相关理论,包括商业银行重整的概念及意义、对商业银行进行破产重整监管的必要性。文章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监管的法律现状,根据现状分析,找出其监管困境。文章第三部分研究国外主要国家商业银行重整监管的立法,并对美国、英国、瑞士、日本等有代表性国家的商业银行重整监管立法进行分析,总结出其值得借鉴的部分,为我国制定出符合商业银行重整监管运作规律的法律提供意见。文章第四部分在比较分析国外商业银行重整监管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重整监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