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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的运用可以为社会的正常运转提供强有力的秩序保障,但行政权的行使必须有相应的制约机制与之相伴,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方式和程序都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行政权力的膨胀会破坏现有秩序,甚至导致新的矛盾产生。行政规划作为一种行政权的运用,是当代政府在行政管理中频繁采用的行政管理手段之一。但由于其特殊性而导致行政规划具有广泛的行政裁量空间,在目前我国立法却对其缺乏有效的规制,使得它在实践当中存在较多问题。因此,创制相对完善的法律以规范行政规划行为,实现规划行为的公正与效率价值,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本文拟分为四部分对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作出论述:第一部分为行政规划的内涵分析与法律属性研究。首先对行政规划的涵义进行界定分析、对于行政规划概念的众多理论进行阐述;其次对于行政规划的特征和种类进行论述。行政规划种类繁多,表现形式多样,因此需要结合实际,界定行政规划的特征及种类的划分,为论述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埋下伏笔;再次对于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进行详细的剖析,并且在分析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时结合行政规划的种类进行研究。行政规划的法律属性与其他行政行为不同,对其法律属性的研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用分类分析的方法予以界定。第二部分为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在此部分首先明确了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宪政基础,然后对我国行政规划的现状予以分析,指出对行政规划进行规制的可行性和必然性,最后明确行政规划法律规制的途径是通过实体法律规制和程序法律规制来实现的。论文第三部分是关于行政规划程序规制的论述。由于行政规划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程序规制在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中处于重要地位,因此本文单列一章对行政规划程序规制中所存在的问题、需要确立的原则以及行政程序的各个环节提出自己的看法及完善建议。第四部分是对于行政规划司法救济的论述。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必须有救济作为保障,行政规划的法律规制与司法救济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司法救济的完善是行政规划法治化路径中必须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