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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村城镇化建设在全国蓬勃开展,农村城镇化是一个综合的社会经济发展和演变过程,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协调城乡区域发展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对城乡分割二元体制的一种突破与创新。政府的职能和农村城镇化发展的实践决定了政府必须介入农村城镇化建设。政府在农村城镇化建设中起着主导作用,它既是政策的提供者,又要为政策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运行环境,而在农村城镇化中我国政府行为却存在种种问题,如何规范我国农村城镇化中的政府行为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论文首先对农村城镇化进行了系统地理论分析,作为城市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农村城镇化发展有着自己独有的特点。其次分析了政府行为的理论发展与变化。政府行为理论经历了从契约政府理论、政府“守夜”人理论、国家干预主义理论、政府干预失效论、政府和市场的伙伴关系论到重塑政府理论的发展过程,并继续发展变化着。论文通过对农村城镇化与政府行为的内在联系的分析,提出农村城镇化发展必须要有政府介入。但同时也指出在我国的农村城镇化中,中央政府存在制度供给、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财政制度规范、城镇地区援助行为和农民城镇化建设主体地位保障等方面存在不足;地方政府则在观念、职能、体制和行为上存在问题。借鉴国外不同农村城镇化模式中政府行为的有益经验,论文对规范我国政府行为提出了进行制度框架体系重构:需要理念转换,寻求理念支持;需要重塑相关制度,寻求制度支持;需要变换政府职能,寻求政府角色支持等,并提出了具体的规范中央政府行为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对策:第一,中央政府要加大制度供给力度、加快财政制度创新、改善中央政府对城镇地区的援助行为和保障农民城镇化建设主体地位等对策;第二,地方政府要提高创新意识、加快职能转变、完善城镇体系规划和实施、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深化改革和建立政府的约束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