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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贯穿着我国土地政策变迁的全过程,同时也预示着政府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视。从最初的的任意流转到限制流转,政府注重通过宅基地来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权益即维护宅基地的社会保障功能。随着全国33个试点地区进行宅基地流转制度改革,到今天为止,试点改革取得了巨大成效,为全国宅基地改革的普遍推行积累了丰富经验。但是,实践中的困难也不断增加,给宅基地流转工作带来阻碍,究其原因乃是宅基地流转制度的不健全。因此,进行农村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既存在实践的迫切性,也具有法律制度上对于漏洞填补的必须性,以期为宅基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宅基地进行规范的主要依据是《宪法》《民法典(草案)》和《土地管理法》。其中《宪法》明确了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性,即集体所有;《民法典(草案)》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土地管理法》则是规定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通过申请来取得,同时也规定了相关的程序。综合上述法律,还没有构建出一个完整的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体系,也就无法为目前的宅基地流转实践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通过联系宅基地现实推行中遇到的困境,分析宅基地流转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因此需要建立完整的宅基地流转法律体系。本文首先介绍了农村宅基地流转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界定、相关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之处,通过以上的相关介绍,表明我国宅基地流转法律问题研究的实际可行性和必要性。其次从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的制度和实践两方面,指出我国宅基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其中包括相关法律滞后,监督机制不完备,隐形流转规制不足,退出补偿法律缺失等各类问题。然后是从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客体、行为要件进行法律分析,指出其法律缺陷。最后则是针对文章对当前我国宅基地流转工作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寻求一系列解决的路径,主要是从制度和实践两方面提出,包括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合理剥离宅基地资格权,夯实村民自治制度基础,完善宅基地抵押及退出补偿制度;在继续完善宅基地确权工作的同时丰富宅基地流转形式,做好宅基地流转安置工作,优化新农村建设居住环境等。从而为我国农村宅基地流转工作提供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