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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他们数量庞大,对推动我国工业化进程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诸如工资被拖欠侵犯劳动报酬权等合法权益的问题却由来已久,这不仅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近年来,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做了很多工作,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有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即有些农民工问题虽然已经有所缓解,却没有达到全面彻底解决的程度。要全面构建和谐社会,我们需要加大力度保障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的权益,尤其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这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的保障。
本文首先对佛山市农民工基本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查分析以及省内部分城市在处理农民工方面的做法经验和不足,对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的一般理论进行了探悉,指出农民工是中国工业化进程的产物,工人的劳动报酬权从应然的角度上要得到全面的实现和保护,这不仅是改善农民工及家庭生活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社会公平、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同时是促进广东经济发展、构建和谐广东过程中一个重要而迫切的问题。用工单位和政府分别担负着重要的保障角色。
接着,笔者指出,在现实中,农民工劳动报酬权保障仍然不足,工资歧视成为了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是建筑领域工资歧视就是很好的例证。造成此局面的原因十分复杂,从表面上看,其一,市场秩序混乱,买方市场强势地位监控不力。其二,劳工政策体系存在不足,卖方市场弱势地位不保障。但中国国情有特殊性,深究劳动报酬权保障不力的制度性根源,是城乡分治下带来的政治、经济等制度弊端。我国长期以来施行的歧视性户籍制度造成了农民工在进城务工后遭遇了一系列的不平等待遇,他们在城里没有话语权,承受歧视性的就业政策和社会服务管理政策。
最后,文章认为,包括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在内的农民工问题绝非短期能解决,农民工这个群体短期内也不可能消失。因此,应树立科学发展观,从战略的高度来认识和解决农民工问题:协调城乡利益冲突,搌弃政策制定中的城市中心倾向;从宏观和微观建设相结合,建立短期、中期、长期对策体系。
在微观机制建设方面,首先,要建立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其次,要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工资管理;再次,是建立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宏观方面的治本之策,可以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农民工的身份转换开始,向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组建农民工工会、加强服务管理、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一劳动力市场等方面努力。
我们期待,在党中央和各级政府努力下,随着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及对人力资源的同益重视,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的问题会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会地位及权益也能得到真正的保障。